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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弥补亏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9 生效日期: 1996-11-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二[1996]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省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工作, 先后下达了鲁地税所字[1994]第8号、第10号、[1995]第66号、第116号文件,并多次强调严格按规定时间、程序、权限等要求办理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总的来讲,大部分市地都能按规定执行,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控制税源、落实政策、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地方没有按规定执行,暴露了不少问题,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直企业和省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他企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所报送的材料中取消“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查表”及企业被弥补亏损年度至弥补亏损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加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附后)。税务征收机关要认真查实企业填制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是否真实、准确。

  三、各市、地当年的减免税需报省局审批的,必须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省局审批的,必须于次年4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四、各市、地要建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档案和台帐,减免税台帐内容包括减免税的因由、期限、金额、批准时间、批准文号等。税前弥补亏损台帐内容包括亏损年度、数额、弥补亏损数额、未弥补亏损数额、批准时间、批准文号等。

  五、各市地要严格执行省局已经下达的各有关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规定,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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