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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8 生效日期: 1996-11-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应缴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应缴公物的拍卖业务,由青岛拍卖行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承办。”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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