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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在1994年年底前批准划拨的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3 生效日期: 1997-12-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1996年1月29日,我局下发《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6)83号)后,已有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建参建项目按《通知》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还有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4年年底前批准划拨的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尽快消化和利用好这批存量土地,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和《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联建参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
  (一)以商品房计划立项的建设项目,联建参建方所得房产要求自行销售的;?
  (二)以非商品房计划立项的建设项目,联建参建方及主建方所得房产,要求转为商品房建设项目的;?
  (三)联建参建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求转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
  二、联建参建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经市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本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或调整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继续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四)联建参建单位使用的土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的70%;?
  (五)商品房联建参建项目的主体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办理联建参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原建设单位和联建参建最终受让人,应向市房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出让手续(不含浦东新区,下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
  (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三)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批文及其附图;房屋已竣工的,还应提交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六)土地审批部门同意继续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联建参建合同及其上手联建参建合同;?
  (九)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证件;?
  (十)其他有关材料。?
  四、联建参建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受让方分别按下列情况缴纳出让金:?
  (一)原为商品房建设项目,在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50%的出让金;在1996年12月3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60%的出让金。?
  (二)原为非商品房建设项目,在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60%的出让金;在1996年12月3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规定缴纳70%的出让金。
  五、联建参建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后,方可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出让金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计算开发量和申领房地产权证。?
  六、浦东新区范围内的联建参建项目,按浦东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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