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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4 生效日期: 2006-11-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再[2006]4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今年,为贯彻实施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税局就有关政策执行和操作性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并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文件加以明确。7月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执行。经过近几个月的实际操作,各局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尽快解决问题,经市局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区县局反映,新政策中个体工商户的减免方式和额度变动较大,并且对2005年底以前审批未执行到期的从今年起改变减免税方式,个体户反响较大。
  针对这一问题,市局已两次向总局书面反映了存在的问题,并与市劳动局一起,以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目前,劳动部正在积极向国务院反映。

  二、减免税具体操作问题
  (一)由于在限额内依次减免有关税种的减免税方式,是不同于以往各类减免税的一种新方式,为更好地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衔接,市局提出《再就业减免税批复》的指导性模板,供各局参考使用。
  (二)符合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时间为减免税开始时间。执行中考虑到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时间有税务登记证日期、再就业优惠证日期等,对其减免税的起始时间可按照“孰优”的原则确定,即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可选择税务登记证日期、再就业优惠证日期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时间中对纳税人最优惠的减免税起始时间。
  (三)在集贸市场中租赁摊位进行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前提是,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2005年底前已审批未执行到期的个体户,其已超过8000元的税款部分,如未补缴入库,此部分税款,要按照欠缴税款相关规定,应纳入欠税管理的就应当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纳入欠税管理,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并考虑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为本年度表格,因此,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减免税批复是批本年度的,一年一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批复为一批三年。
  (六)现有按税种和按减免税类型中的减免税审批结果录入都难以满足在限额内依次减免有关税种的减免税方式,因此,市局将在“税费管理”模块中增加“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结果录入”的功能,并与再就业减免税申报统计模块、发票管理模块、减免税台帐建立链接,设置逻辑制约关系。
  (七)由于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意味着保险营销员被界定为非雇员,因此,保险营销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不能认定为其在保险公司实现就业,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而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而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收入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故保险公司无论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均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能否享受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优惠,以及如果能享受政策将如何办理工商登记、减免税手续等问题,市局正与市劳动局、工商局、保监会研究,有关要求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八)按照京国税发[2006]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再就业减免税时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九)纳税人可网上申报和税务所录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的截止时间为每季度后12日24:00之前(10月为19日24:00之前),过此时限,纳税人网上申报关闭,纳税人只能上门向税务所报送申报表,由税务所进行补录。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纳税人网上申报或税务所录入的《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超过时限后不能进行修改,所差数据在下一季度的申报数据中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调增”,录入时要补录差额(即上季度的应调增数额与本季度应申报数据之和)。“调减”,在下季各月依次抵减。
  《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为经过再就业减免审批、享受再就业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填报的申报资料,即使已批准的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无经营收入,未发生“减免税额”也须填写《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录入时,“减免税额”需录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按实际填写。
  对现已有减免税审批结果的纳税人,税务所要提醒、敦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目前所提需求将开发“已有减免税审批结果,但未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的纳税户名单进行查询”的功能。
  市局将开发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结果录入核心征管系统的模块,并与《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录入模块建立链接。请各局核对2005年底前已审批的老企业的再就业减免税是否完全录入核心征管系统,以保证需求开发完成后这部分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数据能录入系统中。


2006年11月4日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税减准[  ]号
     :(计算机代码: )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的规定,依据你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你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共 名,现决定对你单位本年度(自 年 月 日至 年12月31日),预核定减免税限额 元,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你单位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你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你单位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并收回上次核发你单位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如你单位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你单位年度内如将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累计扣减完毕后,提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调整你单位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你单位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扣减限额。你单位应将多扣减的税(费)补缴入库。
  你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特此通知。
  告知: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谁审批谁盖章。
  

附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2006年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税减准[  ]号
     :(计算机代码: )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的规定,依据你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现决定对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预核定减免税限额8000元,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你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费)。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月申报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如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应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你单位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之三)》,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之三)》,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你单位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扣减限额。你单位应将多扣减的税(费)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
  告知: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谁审批谁盖章。
  

附件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底前已审批未执行到期)
  税减准[  ]号
     :(计算机代码: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此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原《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税文书号 )失效。
  请你单位理解政府通过此项政策鼓励广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解决就业问题的政策意图,并请积极支持和配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减免税方式调整后的有关工作。
  你单位在剩余期限内(即2006年1月1日至 年 月 日止)每年预核定减免税限额8000元,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你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月申报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如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应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你单位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之三)》,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之三)》,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你单位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扣减限额。你单位应将多扣减的税(费)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
  告知: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谁审批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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