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财产变卖收入征收流转税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6 生效日期: 1997-04-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近有一些分局来电询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对破产财产变卖中应交流转税,应如何处理。《破产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理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法规定,在清理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理组代企业处理变卖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销售等应税行为,并按税法规定交纳流转税及其附加,不能作为欠交税金并入破产企业的第二清偿程序中,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清理组在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时,对变卖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收入涉及交纳的营业税,可比照我局《关于企业兼并等有关流转税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6号)中第一点的规定办理。

  二、清理组在清理财产时,可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破产企业尚未转销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实际动用数与破产前留抵的进项税额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计算后得出的应缴税额,应即时上缴国库。

  三、对破产企业清理结束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在破产清理结束后,如仍有部分存货无法处理而报损的,其已经计算的进项税额或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予以转销。

  四、企业经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破产企业使用的各类发票进行监督清理,缴销空白发票,并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注明。在清理组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产情况,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重新核定所需用发票,限量供应清理组掌握使用,待清理财产期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并监督清理、缴销空白发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