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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 2006-01-12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对有人看护放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非法进行狩猎活动,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生产经营范围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在野外散放或无人看护牲畜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其它损害情形。



    第四条    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属于本办法第 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在事发当天请村委会或就近两人以上村民到现场察看作证。除特殊情况之外,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在受伤害或损失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职能部门报告,并填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



    第六条    补偿申请表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补偿表(以下简称伤害补偿表)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补偿表(以下简称损失补偿表)。

    伤害补偿表和损失补偿表应附有以下内容:知情人证明及现场搜取的其它证据,如照片、录像等;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职能部门的现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受损失或伤害时的背景情况,受损失或伤害情况,包括数量、程度等)。

    补偿申请表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职能部门收到补偿申请后,必须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调查人员必须查清事实,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相关证据的搜集核实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申请表报所在县林业职能部门,县林业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情况属实,并属本办法第 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补偿;对事实不清的,应当重新调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不予补偿,并对申请补偿者予以解释说明。

    经审核,情况复杂、损失或伤害严重,难以确认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情况特别复杂、损失或伤害特别严重,并难以确认的,应当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九条    经审核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偿范围的财产损失,由县以上林业、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补偿。

    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按当地实际产量及收购价格,但最高不超过粮食类的可参照2005全区年粮食平均单产510斤(标准亩)计算;经济类作物的参照油菜亩产190斤(标准亩)产量计算;成熟期经济林木类损失,按当地果品种类平均产量及收购价计算。对其它作物的损失,可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认可的产地价计算。

    造成牲畜伤害,致伤尚可治愈的,应支付实际医疗费(医疗费的补偿不超过同类牲畜全部损失的50%);造成牲畜死亡的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补偿,但是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成年牦牛1500元/头、成年黄牛970元/头、成年绵羊250元/只、成年山羊120元/只、成年猪600元/头、成年马2600元/匹、成年骡子2200元/匹。

    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按财产受损(含房屋)程度、实际数量和当地价格计算。



    第十条    经审核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偿范围的人身伤害,由县以上林业、财政部门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受害人实际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收入按照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折算。实际误工天数凭村委会和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确定。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受害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次性补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额的10~15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的20~30倍。受害人伤残程度应以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书作为依据。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偿费和死亡补偿金。其中丧葬补偿费800元,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的10~25倍。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采取“一事一审”的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专项申请解决,由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50%、地(市)财政30%、县财政20%。

    政府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当事人骗取、虚报、冒领补偿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职能部门追回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处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罚款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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