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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9 生效日期: 1997-02-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1997]第8号

    近年来,本市对建设项目的收费情况总的比较正常,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但也有少数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有些项目重复收费或标准偏高,个别收费行为不规范。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现提出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抓紧清理建设项目收费并分批作出处理。经过初步清理并经市政府批准,已确定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其余的项目要继续清理。属市有关部门发文的收费,将分批公布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名单;属于各单位自行设置的收费,应立即停止,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审定后执行。

  二、重申建设项目收费审批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电力、公用、市政等建设项目收费,须经市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项目收费管理体制和项目收费约束机制。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界定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范围,规定各类公益性服务和为特定对象服务的收费的作价原则,做到合理负担。要规范经营性的配套、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垄断性的,实行政府定价;属于竞争性的,实行行业自律,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要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房价相对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以利于政府对房价的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四、建立建设收费项目公布制度。为便于各方面的监督和房地产投资估算,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重新审定后的合法建设项目收费将汇编成册,发到各个收费窗口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有关收费若有调整,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推进住宅价格的分类管理。对面向市场的商品房,实行企业定价,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制订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并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对配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房、平价房,实行由政府定价,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沪府发(1995)42号)等文件规定,售价按实际成本核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研究制订安居房、平价房的具体作价办法和审批程序。
  各区、县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禁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的行为,努力把住宅价格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推动本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经市政府批准的本市第一批取消的38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11项
 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
 2.住宅优质奖励费
 3.住宅竣工配套包干奖(自来水、供电、煤
 气、市政、房管等5项奖励金)
 4.申请设计免招标管理费
 5.“三资”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6.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7.外地施工企业进沪许可证工本费
 8.市区改造管理费
 9.工程预算审核费
 10.市和区、县建筑管理机构上级管理费
 11.建筑工程系统局属企业管理费
 二、房地部门3项
 12.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费
 13.劳力安置管理费
 14.劳力安置不可预见费
 三、规划部门2项
 15.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16.规划监督检查牌照费
 四、人防部门1项
 17.移建人防工程费
 五、区、县21项
 18.教育环卫补贴费
 19.提供平价房源或交纳差价
 20.教师房源摊派费
 21.教育配套补偿费
 22.环卫设施补偿费
 23.环卫设施配套费
 24.一次性环卫保洁垃圾清运费
 25.开工资金准备保证金
 26.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费
 2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8.市政配套保证金(包干押金)
 29.旧城改造补偿费
 30.县住宅建设配套费
 31.住宅建设统筹拆迁费
 32.通讯设施建设费
 33.安全保证金
 34.生态环境补偿费
 35.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
 36.工地环境卫生保证金
 37.街道卫生保证金
 38.除灭四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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