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1-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1997]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