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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五年关闭无证(私开)煤矿及查处越界越层开采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 1995-02-1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矿产资源法》,整顿矿业秩序,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一九九五年关闭无证(私开)煤矿及查处越界越层开采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彻底制止乱采滥挖,真正把《山西省制止私开煤矿和越界越层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凡在晋城市辖区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执行《矿产资源法》、《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及《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证(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暂行办法》,不得擅自无证开采(私开),不得越界越层开采,采矿权不得非法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作抵押。

  三、凡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均为无证(私开)煤矿。凡未经县(市、区)煤炭局、地矿局联合审查上报,并由市煤炭局、市地矿局联合批复的一证多井煤矿,其未经批准多开的井口,均按私开煤矿对待处理。凡开采活动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矿区范围或批准开采层位的煤矿为越界越层开采煤矿。

  四、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是本辖区内制止私开煤矿和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私开煤矿的关闭和越界越层开采的清理;各县(市、区)地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监督,负责对私开煤矿依法关闭和处罚以及对越界越层开采的查处和处罚工作;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对越界越层开采的制止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劳动、供电、运销及检察等部门有责任依法协助地矿部门做好私开煤矿关闭和越界越层开采的查处工作。

  五、各县(市、区)在整顿期间要组织专门队伍,制订整顿方案,采取得力措施,负责证私开煤矿的取缔和关闭及越界越层开采的清理。

 

二、目标和任务
  六、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坚决关闭和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第一步对矿务局范围内的小矿,包括自办小矿,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私开煤矿要坚决取缔,一个不剩,越界越层开采要坚决制止。第二步关闭和取缔省、市、县(市、区)营矿矿区范围内的私开煤矿和清理越界、越野开采煤矿。第三步是关闭其它乡镇的私开煤矿和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

  七、关闭私开煤矿要求炸毁井口、充填井筒、切断电源、没收井架和设备,彻底消除一切生产经营条件。

  八、越界开采矿井要求停产整顿,并退回批准矿界内打好永久性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九、越层开采矿井必须退回批准层位内组织生产。

  十、凡是越界越层开采矿井,春节验收复产时,未经认真清理、纠正,各级煤炭部门不得进行验收复产。

  十一、对私开煤矿关闭,各县(市、区)地矿局要逐矿现场录像,并利用电视台、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典型安全进行爆光。

  十二、各县(市、区)地矿局对私开煤矿的关闭和越界越层矿井的查处要逐矿建立档案。

  十三、各县(市、区)要在六月底前分阶段将本辖区内的私开煤矿全部关闭,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全部清理,由县(市、区)煤炭领导组织验收并写出专题报告,由市煤炭领导组织抽查。

 

三、责任和处罚
  十四、对私开煤矿除实施第七条措施外,由县(市、区)地矿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越界越层开采矿井除责令退回批准矿界内打好永久性密闭外,由县(市、区)地矿局下达限期整顿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十六、凡私开煤矿取缔后重开或整顿后新开的私开煤矿要依法加重处罚,除按第七条和十四条查处外,检察部门要在地矿部门配合下,对私开煤矿矿主举办培训班,进行法律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越界越层矿井查处后重新打开密闭开采或出现新的越界越层开采行为的,按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并依法由煤炭主管部门撤销矿长职务,依法由地矿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八、村庄辖区内私开矿在县(市、区)安排的整顿时间内未全部制止的及越界越层矿井未全部清理的由乡镇政府追究村长的责任,凡村办的集体私开矿未能彻底关闭和关闭后重开的以及现度出现私开矿的,由地矿部门提出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召开村民大会撤销村长职务,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乡镇辖区内私开煤矿未全部取缔及越界越层开采未全部清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乡镇长政纪处分。凡乡镇、村庄的集体私开煤矿未能彻底关闭和关闭后重开的以及现度出现私开矿的,由地矿部门提出建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乡镇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县(市、区)范围内私开矿未全部下达停采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通知、行政处分建议并进行关闭和取缔的,越界越层矿井未全部清理、处罚并退回批准井田范围内打好永久密闭的,要追究地矿局长的责任。

  二十一、煤炭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制止越界越层开采的,要追究煤炭局长的责任。

  二十二、县(市、区)辖区内私开矿未全部取缔的及越界越层开采未全部制止、监督检查不力的,要追究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

  二十三、凡在煤矿整顿中不能及时切断私开矿电源,清除其输电设备或在整顿后丙为其提供电源,私开矿私自接通电源而无人查处的,要追究供电部门的责任。

  二十四、凡为私开矿运销矿产品的,要追究运销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凡对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井办理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追究工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凡公安部门未依法严格查处为私开矿提供火工品来源的及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未依法处罚的,要追究有关公安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煤矿、二轻煤矿、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及国、省、市营煤矿下属单位开办的集体煤矿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煤矿。

  二十八、兼采煤的硫铁矿也按本实施意见进行整顿,其它硫铁矿及铁矿等矿山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未包括的内容按《山西省制止私开煤矿和越界越层开采工作责任制》执行。本实施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十、本实施意见的处罚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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