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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9-14 生效日期: 1991-09-14
发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四章 住宅小区的接管验收
第五章 住宅管理
第六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章 绿化管理
第十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一章 奖罚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管理,建设有利于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住宅小区,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统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旧街坊成片改造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应建立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暂行规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综合管理。

  第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共同维护和管理好住宅小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管理,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委会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吸收派出所、居委会、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及单位自管房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工作由居委会负责,并组建管理服务公司,实行行政管理与有偿服务相结合。

  第六条 住宅小区管委会的职责主要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法规,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制定年度计划,决定住宅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审议经费收支。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住宅小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开展住宅小区精神文明活动。
   (六)管理各专业性有偿服务实体。

  第七条 小区管理服务公司要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和各级建委、文明委的指导下主动与公安、环卫、市政、园林,供水、供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具体实施对小区内治安保卫、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外水外电、道路、水沟,公厕等公共设施以及各幢楼房公共部位的维护管理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八条 小区管理服务经费来源有:
   (一)小区管理服务公司为小区内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医疗室、公共停车场、维修用房、代办点用房、值班管理用房均应纳入小区配套建设并进入商品房成本。管理服务公司利用开发公司提供的配套设施开展有偿服务,其服务费收入做为小区维护管理费用。
   (二)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费以代征费用由开发公司按市物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共同核定的该小区配套费的5%——10%一次性向购户征收。(具体标准由物委、建委、建行等部门在审定商品房价格时视商品房开发面积与配套费比例情况酌定)已出售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开发公司出一点,购房户一次性拿一点的办法协商解决。
   (三)住宅小区的治安保卫、环境卫生清扫、公共绿地养护、化粪池定期清运由小区内受益居民共同分担,每人每月交纳管理费1元,环卫部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另收卫生费和联防费。

  第九条 管理服务费收入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财务核算制度;每年由公司编制开支预算报管委会审批。年终收支情况由管委会审查后向小区居民张榜公布,并接受群众和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物价分管权限报当地物委审批。

第四章 住宅小区的接管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接管。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市政设施、公用配套、园林绿化等逐项进行验收,合格者予以接管,并移交小区的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施工图、工程书、设备安装图及使用说明书、保护手册等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接管后,建筑施工单位应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房屋或各项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 住宅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房屋维修、改建按有关规定办理,但须遵守管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房和私房的产权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住户必须爱护房屋和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打洞、开窗及改变其结构、设备,不得在阳台、屋顶及公共场所围堵、搭盖。

  第十六条 不得在住宅小区建筑物上随意张贴、涂写;住户不得在楼梯走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和吊挂杂物,阳台堆物要整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花盆要加固;应爱护卫生设备和上下水管道,保持管道畅通;不得在屋内进行损坏房屋的活动。
   公房租户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和非法买卖使用权。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公共用地由管委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住宅小区内的空地上乱搭乱建。

第六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保护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电力、路灯、道路、消防等公共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引和改变各种管线等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九条 保持小区道路畅通,未经许可不准挖掘道路;住宅小区内的道路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殡葬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管委会许可不得进入。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厕、化粪池、垃圾转运站由管委会和环卫部门共同管理,应保持清洁,按期清运。

  第二十一条 住户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烟蒂等废弃物;不准向室外乱倒垃圾、污水;严禁在住宅小区和住宅内饲养家禽家畜;严禁无证养狗;信鸽协会会员允许在本住户范围内养鸽,但不得影响邻居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在住宅小区内使用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设备,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燃放鞭炮、焰火应遵守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叫卖或者从事高声音作业的流动经营者,不得妨碍居民休息。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妨碍单位的工作和邻居的休息。禁止夜间午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音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住宅小区内设置有害(包括毒气、烟尘、污水、废渣、震动等)于居民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工厂,已有的要限期迁离。

  第二十四条 摊贩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摆摊,并按规定交纳清洁费。

第九章 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爱护花果、树木、草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个人不准攀折花木,偷摘果实,践踏草地;不准在树上拉线,晾晒衣服;不准在绿地上种菜,临时搭盖、堆放任何物品。

  第二十六条 行人或各种车辆均不准穿过花木草地。

  第二十七条 绿化规划、种植由管委会和园林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住宅小区内的花木、草地在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小区管理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养护。因建设或维修房屋及公用设施需移植或砍伐树木时,须经管委会同意,报园林管理部门批准。损坏花木须按价赔偿。

第十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建立治安综合管理制度,在派出所的指导下,发挥治保组织作用,实行专群管理相结合。管理服务公司派专人执勤巡逻,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小区的公共场所或住宅区范围内进行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 不准在室内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各种污染环境的物品,注意防火。

  第三十一条 住户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各项秩序。提倡邻里团结,家庭和睦,以礼待人,助人为乐,自觉维护住宅小区的安定团结。

第十一章 奖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每年定期召开住户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管理工作会议,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模范遵守维护本暂行规定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管理达到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者,经检查评比,由当地政府授予文明住宅小区光荣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破坏住宅区大门、围墙者除按造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处予5—10元/平方米的罚款。
   (二)人为及车辆损坏房屋的结构(含公共及自用部位)及水沟、挡土墙、住宅区路面等公共设施,除按造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处予25元/平方米以下罚款。
   (三)破坏果树花木者除按种植年历赔偿管理费外并处5元/株以下的罚款。
   (四)住宅区居民不按规定地点倒垃圾者一次罚款5元;在公共绿地种菜者,罚款4元/平方米;饲养家禽每只罚款10元,并负责清除。乱倒建筑土头者,限期清运,超过期限不清运者,由服务公司派人清运收取清运费,并处予100元/次以下罚款。
   (五)破坏排水、排污及照明设备者,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予30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住宅区公园的设备者,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予30元以下罚款。
   (七)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废水者,每次罚款5元。
   (八)住户非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应负责清扫,不清扫者处予1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影响交通者,处予5元以下罚款。
   (十)除特定路线或特定车辆外,未经批准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处予1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给予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罚,还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小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漳州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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