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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6 生效日期: 1996-08-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外[1996]61号
  近据有些单位来电询问,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是根据原税务登记15位码进行的,现新的统一代码实施后如何进行衔接。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65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7年1月1日方启用新的统一代码。因此,1996年12月31日前原税务登记15位码将继续使用,现具名为税务管理码。对于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除了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码并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外,要同时按我局沪税外[1994]9号文规定,编制一个10位税务管理码,后5位仍由市局统一编制。税务管理码填写在税务登记表左上角统一代码下。
  市局在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从左至右载明15位税务管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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