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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6 生效日期: 1993-09-2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营以上各厂矿企业:
  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历来十分重视,今年七月,以国发(1993)第50号文,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有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意见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安全生产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请(市、区)长,乡(镇)长、村长、厂(矿)长及市、县(市、区)两极工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以高度负责精神,全力抓好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坚持“谁办厂(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克服重生产轻安全和发生事故后互相扯皮、推诿现象。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
  市经委的主要职责是:搞好全市工交生产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全市工矿企业开展春、夏、秋、冬四季安全大检查及专题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落实。
  市煤炭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矿长和五大员等特殊工作的培训;管好用好各项安措经费;对市属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全市煤矿进行检查和抽查。协助地矿局查处,取缔私开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
  市地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取缔、查封私开矿、查处越层越界开采,并要通过新闻界媒介予以公布。
   市乡镇局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煤矿山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搞好非煤矿矿(场)长培训。
   市、工、交、建、公安交警、农机等局委,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业公司,均要本着认真负责精神,具体加强本行业安全管理。
   市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行使监察职权,负责事故查获处结案及结案后的监督落实;搞好矿长有安全资格审查和高瓦斯矿的监督检查,协助地矿局取缔私开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

  三、加强矿长管理。煤矿矿长要保持相对稳定。市、县(区)营二轻煤矿长在任职前有,必须取得煤炭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劳动的矿长资格审查证。县(区)营、二轻煤矿矿长在任免前要征求县(区)经委、煤炭局的意见。乡(镇)煤矿矿长要有初中以上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工合,经过市煤炭3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矿长资格审查证。乡(镇)矿矿长由乡镇党委、政府推荐,报县(区)煤炭局考查、任免;村办煤矿矿长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报县(区)煤炭局考查,任免。

  四、改善安全准备,提高抗灾能力。根据省政府晋政发(90)79号文件和省煤炭厅晋煤安字(90)第153号文件和国家、省、市的其它有关规定,要把吨煤七元维简费全部用于有安全补欠和采煤方法改革。吨煤十元生产贴款60%的资金中,必须有不低于50%的资金优先用于煤矿重大的安全补欠上。市县两极要分别从吨煤五元专项维简费中集中一元作为煤矿重大事故抢险抢救灾费。各项安措经费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确实把安措经费投入到防瓦斯、防透水、防冒顶等主要安全技术设施上。地面企业也必须有充足的安全投入。

  五、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基础工作。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并使其落到实处,起到作用。
   煤矿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坚决消灭以局代主。二轻以上煤矿都要有备用风机。乡镇小矿要有备用电机。各矿都必须建立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要在图纸上标清实际风流方向。保证图纸和实地相符。严格执“一班三检”和“一炮三检”制度,矿长要逐日审签瓦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要以风定产、以风定工作面。凡通风系统混乱,跑风漏风严重,局扇和风筒管理有不善,或出现循风环、微风、吹风、无风的采掘工作面坚决不准生产。严禁明电、明火作业,严禁非防爆或失爆有机电设备下井。密闭、风桥、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标准构筑、对盲巷和不准行人的地点要及时封闭、栅栏、揭示警标。
  要按规定配齐探水设备和深水员,按规定探水。要有健全的探水制度和探水记录,做到“有颖必探,先探后掘”,凡没有合格探水钻或不进行探水的坚持停止采掘活动。

  六、强化班组建设、严格规场管理。班组建设的好坏是煤矿安全管理的关键。因此,首先要选拔好班组长。要赋予他们一定的职权,并要提高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县(区)煤炭局要把班组长的业务知识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制订规划,分期分批进行脱产正规化培训。
  煤矿的现场管理重点是对井下生产所需的设备,器材要定人,定机检查外修理,特别是对防爆、瓦斯、通风和探水设备经常检查测试,保证设备处在良好准确的工作状态。对这些设备和危险点要有明确标志。井下物料要存放整齐,使用方便。每一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设备的配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平共处储量计算图。对井下各个采区、工作面、大巷在随时清扫和清除浮煤。煤定期冲洗刷浆,做到井下巷道清洁整齐。

  七、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一经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限期解决。同时要将隐患及处理措施书面报告各级安全第一现任者。安全第一责任者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加以解决,否则,追究其责任。安检人员草率从事,不认真检查,对所查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指出或未提出改进措施,一旦造成事故,要直接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安检人员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而企业未按照整改的,要直接追究厂、矿长的责任。

  八、严格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素质。
  市煤炭局、市乡镇局要举办(场)农业务知识培训班,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乡镇矿山的矿(场)长在培训合格后,必须经劳动部门资格审查认可,才能上岗。今后,在新矿长任职前,首先要进行培训,不经培训,一律不准提任矿长职务。
  五大员和特殊工种经县(区)以上煤炭、劳动部门分别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通风员等由煤炭部门培训。电工、焊工、绞车司机、高空作业人员等由劳动部门培训。对目前在岗而未参加过正式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不合格者要有计划地组织复查、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
  新工人入抗前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二轻以上煤矿的新工人,由矿自行组织不少于二十天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证书,方可下井。乡镇及村办煤矿的新工人,由矿方聘任县营以上煤矿有经验,懂管理、懂技术的老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专业井。新工人下井后第一个月,要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实习,新工人培训要建立文档案,不经培训上岗,按违章指挥论处,发生事故后,由矿长承担全部责任。地面企业的培训,也要本此精神进行。

  九、严肃查处,坚决控制重大故事。控制瓦斯、透水、大面积冒顶等重大事故,是各极政府和煤炭部门有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故隐患重点,组织重点力量整改,采取坚决措施加以排除对不具备安全的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乡镇煤矿,要坚决停产整改。经过整顿,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要坚决制止私开矿。由于领导失职,管理松驰,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事故的企业,撤消厂(矿)长职务,并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事故,要给予厂(矿)长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分。如是乡镇企业,要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及乡镇安检站负责人的责任。
  3、一年发生死亡两起三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除追究企业、村、乡镇负责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写出深刻的检查。
  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伤亡事故,要追究县(区)主要领导人有的责任。
  5、乡镇发生一起死亡一至二人隐瞒不报事故要追究村长、乡镇长的责任,发生死亡本人以上隐瞒事故,要追究县(区)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6、对私开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矿制止不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分别追究村长、乡镇长和同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加强部门和个体办矿管理,必须经地矿局和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开采。

  十一、建立、健全驻矿员制度,加强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全市所有乡镇及村办案矿(包括军办、军地联办以及其它联办煤矿)都要派驻安全察员。驻矿安监员隶属县(区)煤炭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监督。
  驻矿安监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审核、派查、调动、待遇、职权、奖惩均要按照《晋城市驻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已经配备了驻矿员的县(区)要继续完善,没有配备驻矿员的县(区),年内必须配足、配齐。

  十二、加强矿山企业外包工,临时工的管理。
  1、各县(区)特别是重点产矿乡镇,要建立起专门的培训有基地(可与乡镇劳务市场合并),对外包工,临时工进行统一培训,每期有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之后考试发证,领不到培训证,不能上岗。
   2、生产企业使用的外包工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并办理临时户口后,方可使用。
   3、外包工不准单独顶岗作业,三个长期工中编一个外包工。
   4、特殊技术岗位,五大员等均不得由外包工担任。
   5、生产技术使用外包工,须直接同本人签订合同,不准与包工头签订整体合同,合同书须经法律部门公证。
   6、各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责,主管领导要主动协助、监督企业管理,使用好外包工。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审查,不得徇情。劳动和企业管好用好外包工。

  十三、建立安全汇报的报告制度。村办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村委主任亲自向乡镇政府汇报,乡镇办煤矿发生死亡事故,乡(镇)长要亲自向县(区)政府作汇报;县(区)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死亡事故,县(区)长要亲自到市政府作汇报。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不论死亡人数多少,或发生其它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县(区)长要写出书面检查性报告并亲自向市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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