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技发[1996]53号
县劳动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线寻呼通信用户在本市迅猛增长,为促进通讯网络的快速、准确并保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寻呼话务员岗位规范》(附后),对无线寻呼话务员岗位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专业(工种)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二、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凡从事无线寻呼话务员岗位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自学,并经过技能鉴定合格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无线寻呼话务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操作。已经在岗,但无市劳动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鉴定,鉴定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