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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地区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保障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线的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西安地区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等管线建设的进一步管理通知如下:
  一、在西安地区埋设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线必须符合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任何部门、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审批。

  二、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的管线工程开工前,须向市规划局管线处申请办理地下管线敷设手续,并经市勘测院放线符合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万元以上的管线工程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线工程建设招投标手续、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监理手续,领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登记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管线责任单位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重要的隐蔽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方可实施隐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管线工程竣工资料,须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以确保管线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对易燃、易爆的管线在其地面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线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定。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对相邻或交叉的管线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监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对紧急抢险工程,可电话通知其监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护人员须迅即赶赴现场,协助抢修。

  四、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的管线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管线工程的行政领导负责人、工程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管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发生管线工程质量事故者,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线的日常巡查工作,由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影响各自管线安全的各种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作出临时处置决定。

  六、严格禁止在铺设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线线位的地面上搭建违章建筑及设立集贸市场餐饮点、摊群点、机动车停车场等,对已设立的须限期拆除。

  七、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在城市道路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开发区、驻西安地区的军事单位等的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等管线的建设管理均按此通知执行。

  八、对违反本通知,造成管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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