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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房发(1999)358号
 西安泰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报意见收悉。经考核,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暂行规定》考核,确认阳光村住宅小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交通工具保管费、车辆占道停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完善后,另行批复收费标准。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住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三、本批复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份起执行。
附表:
  阳光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住宅用房  营业用房
  室内车辆保管收费标准
  白天  夜晚
  室外车辆占道停放收费标准
  白天  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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