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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闫良区人民医院乳腺诊断仪和治疗仪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1999-12-17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1999)350号
 闫良区物价局:
  你局转报《闫良区人民医院乳腺专科收费申请报告》收悉。鉴于闫良区人民医院开展乳腺诊断和治疗工作以来,经过一年试行,患者反映良好。为此,经研究,同意该院试行标准为正式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红外线乳腺诊断仪检查费30元/次;
  2、电脑乳腺治疗费10元/次(10分钟)。
  接文后,请通知该院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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