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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 1998-05-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委、计委、人事厅拟制的《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积极推进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服务,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精神,以及我省近年来在部分中专学校进行改革试点的经验,现提出我省中专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我省中专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改革中专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是中专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中专学校由政府包揽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中专教育的健康发展。并轨后,中专学校招生实行统一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分数线,统一收费标准,即不再分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不再分别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录取分数线,学生上学按统一标准缴纳学费。这将从制度上消除中专学校在招生、学生缴纳学费和就业安置等方面实际存在的不够公平的弊端,有利于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公平竞争意识,有利于学校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中专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因而,各有关方面对这项改革务必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
  1998年,我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中专学校是: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地、市各有关部门(行业)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所属在陕的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原则上与我省中专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如主管部门另有意见,在陕招生应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外省的中专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陕招生,也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二、 认真做好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
  1、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为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对有关中专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2、招生计划的编制,省、地市属中专学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在统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计划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教委,经省计委、教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各校、各地市下达。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在陕的中专学校,招生计划草案由学校向主管部委申报,由主管部委按国家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我省所属中专学校原则上不许进行跨省招生;我省原则上也不接受外省地方所属中专学校在我省招生。更不允许无计划的乱招生。否则,将从严查处。为了确保中专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各学校不得超越办学条件申报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及校外教学点。
  3、招生计划下达后,各级招生部门和各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省属中专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一般只分配到地市,不再分解到县(区),在地市范围内按统一分数线择优录取。地市属中专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可分解到县(区)。

  三、 建立健全招生并轨改革的配套政策
  1、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省、地市招生管理部门应坚持给招生学校较大选择考生余地的原则。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所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以及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以多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向招生学校投档,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国家和省部属重点中专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
  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学校或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但不得低于定向生录取分数线。
  中专招生并轨改革后录取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户、粮关系仍迁移到录取学校。
  2、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的收费标准按陕价费调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投入,不得因招生并轨而减少经费投入。
  3、并轨后应进一步健全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在逐步建立贷学金、专项奖学金制度的同时,今年各校要从学费总收入中,拿出10%的资金,专项用于减免特困生学费、进行困难补助及发放奖学金。各校应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资金到位、工作到位。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在中专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4、对并轨后的学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政策导向,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的办法就业。凡享受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协议就业。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人事、计划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人事调配部门按实施方案予以派遣。对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将档案转到生源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办理入库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持有的有关入库手续办理户、粮关系。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以上人事调配部门办理有关派遣手续。同时,要完善各级人才市场,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与就业咨询服务和人事代理机构,推进人事制度与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同步改革。

  四、 加强领导,深化改革,扩大宣传,确保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顺利进行
  1、实行招生并轨改革是中专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中专学校转换办学机制、提高教育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各中专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2、各中专学校要以招生并轨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各项改革。要适应市场需求,改造和调整专业设置,增加办学设施设备投入,开展校际、校企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加大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强教学领域的改革等。要通过招生并轨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办学活力。
  3、普通中专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必将受到广泛关注,要积极组织力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和各中专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考生及家长深入宣传改革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定、方法步骤,使人们对并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接受和支持这项改革。要把政策交给群众,增强并轨改革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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