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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填写《租用公房凭证》的补充口径及订立《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的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08 生效日期: 1991-07-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经营公司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精神,现对发放《租用公房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以及订立《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填写《凭证》的补充口径。
  一、租赁户名栏:
  1、《凭证》户名要与帐册户名一致,并与实际相符,对与实际不符的,应按《公房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后发给《凭证》。
  2、租赁户名栏有二格,适用于本户承租人的变更。分立户名、住房套配或交换房屋应换发新的《凭证》。
  二、月租栏:
  1、月租栏要与帐册一致,即暂标一倍(见分四舍五入)的金额。
  2、对部分改作营业使用的,应为居住和非居住的合成租金。
  3、对享受房租减免的承租户,其月租应写明减免前的月租额,其减免金额和实际缴付金额在附注栏内加以说明。?
  三、附注栏:
  1、承租户有分户、更户等动态,在本栏内注记文号、摘由、经办人、日期。在建立新的《凭证》时还要注明类别。
  2、对减免户要说明本户按××文号每月租金减免金额、实际应付金额。
  3、承租户自行装修和搭建。
  4、对新配户还须写明报入户口的人数和姓名。
  四、注意事项:
  1、“文革产”、基地承租户、征收搭建费对象以及临时安排动迁的过渡用房户不发《凭证》。对落政代经,全家迁离本市、出国(境)定居、探亲留学,转租公房以及其他进行违法活动的暂不发《凭证》。
  2、《凭证》内页由房管所留存,在内页的下方注明填写、校对、主管人的姓名,出租人应盖出租单位行政章,承租人应盖私章。
  3、对分户、住房配套和交换房屋的承租户,须将原《凭证》收回注记存档。
  4、沪房(80)管字第457号《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订立《合同》的说明。
  1、立合同人。?
  甲方,一般指房屋所有人或系统单位房屋经营机构,在合同文本中应盖上出租单位的行政章,并写明代表人姓名。
  乙方,一般指承租人,在合同文本中应写明承租人的名称,如属法人单位应写法定代表;如属其他组织应写明组织负责人。
  2、每月租金是指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调整的月租额,如有减免应写明租金减免金额和应付金额,如是联营的应写明协议租金额。
  3、《合同》第九条款其他事项内主要填写如下内容:
  ①租金有减免的应写明减免金额、减免后应付金额、减免起讫年月;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部分房屋与其他单位联营,应注明文号、联营日期、并附承租人与联营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的签报(包括承租人的申请)。
  ③终止或中止联营协议的,由出租人收回原签订的《合同》,并在《合同》内加以注记。如需继续联营,须经出租人同意应重新签订联营合同。
  4、房管所租用本管辖范围的房屋不签订《合同》。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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