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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 2000-09-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18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狠抓税基管理,依法独立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任何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

  二、企业年度内发生的下列费用需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年末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列支额度,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准予扣除,具体审核办法由各市、地国税局掌握确定。但对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由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无收入来源的经费单位,其业务招待费报同级国税局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经营性租赁费。对企业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租赁前由企业编制租赁计划,详细说明需租入固定资产的类别数量计划和租入期限,预计租入固定资产的总价值所需开支的租赁费的单项价值、租赁费总值、资产的新旧程度及相关的租赁法律合同等内容,其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报经主管国税局审查批准后,准予按受益时间均匀扣除,对企业年度内发生单项租赁费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
  (四)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扣除实行专项管理,企业首先应编制修理、装修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说明修理、装修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额,修理、装修固定资产主要项目、功能、修理费、装修费预算额度等,并报当地主管国税局审查备案。工程完工后,需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工程决算报告,并附修理费、装修费原始发票凭证,其实际发生的修理费、装修费支出,报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对数额较大的修理费、装修费应按受益期,由主管国税局核定批准,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扣除。企业年度内发生的单项修理费、装修费税前扣除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改良费用支出,可作为递延费用,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扣除,具体审批办法由市、地国税局掌握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雇佣临时人员的人员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雇佣合同工、临时工,应及时将雇佣的人数、工种、雇佣的时间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国税局备案。其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按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算扣除。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
  以上税前扣除项目,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按所确定的监管级次掌握执行。

  三、根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把关、及时办理。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中如国家和省局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 企业经营租赁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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