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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1 生效日期: 1999-01-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19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持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二、工作任务
  (五)督查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督查工作任务主要有:
  1.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7.经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工程程序
  (六)督查事项的提出。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有: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要求,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提出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的督查事项,要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七)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在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经办处(科)室和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八)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
  (九)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厅应通过《督查专报》、《市长、副市长批示摘编》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四、组织领导
  (十)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承担。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督查处(科)室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政务活动。
  (十三)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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