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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加强商品房屋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 1994-08-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较快,商品房屋销售广告活跃,对促进房屋销售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商品房屋销售广告中存在不省问题,如有的商品房屋尚未开工就刊播预售广告;有的房屋不具备产权等出售的基本条件也刊播销售广告;有的广告许诺的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非法活动。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刊播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严格。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刊播的预售、出售各类商品房屋的广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刊播商品房屋销售广告:1、在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3、违章建设的房屋;4、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房屋期货;5、未取得用地房屋权属有效证明的房屋;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预售的房屋。

  三、刊播销售广告的商品房屋,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可供出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刊播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必须交验下列证明文件:1、开发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预售商品房期货须交验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4、已竣工的商品房现货须交验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5、向境外销售的房屋须交验批准外销的批文;6、广告中许诺可办理放户城镇的须交验当地公安部门的批件;7、广告中涉及保险、公证,法律顾问等内容须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在申请刊播商品房销售广告时,除应交验本文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需交验本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本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

  五、商品房广告中载明的楼宇地点、位置、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筑面积以及售价等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六、广告经营者代理或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没有合法证明、证明不全、内容不实及有第二条规定不得刊播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情形之一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七、刊播商品房预售广告时,须载明预售房屋许可证的编号;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广告,须载明外销批准文件编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刊播宣扬开发企业业绩的广告,如涉及房源和销售方法的,视为商品房销售广告,按第三、第四条办理。

  九、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商品房销售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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