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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3 生效日期: 1994-07-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以下简称283号文),切实加强我区规划、国土管理工作,针对我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现状,制定本原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以宝安区各行政村为单位,按照283号文的规定,一次性划定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市政、绿化、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按283号文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各行政村的常住人口与户数以1993年1月1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第三条  根据28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实事求是地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应有利于我区“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施,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在划定各行政村的非农建设用地时,以宝安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各村建设现状为基础,尽可能做到集中、连片,以利于形成规模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  以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建成区现状为基础划定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然后对控制范围内的各类超过283号文规定指标的用地待实施细则制定后再作处理。


    第六条  为有利于今后对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的旧村改造,应划给一定数量的用地作为旧村改造用地,以保障住宅区的环境、生活质量。这部分用地在该村今后的征地返还用地里扣除。


    第七条  控制范围确定以后,根据283号文的规定指标,具体划定农村的非农建设用地,并对各类超标用地,结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国家建设征地、“菜篮子”工程征地的返还用地,一并处理。


    第八条  本原则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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