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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 1995-07-24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19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制订的《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规定》,加强外来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是指外省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对该省所辖市(地)、县(市)输出的劳动力在宁波流动就业实行统一管理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机构名称可定为:××省驻宁波劳务管理工作处(站)。


    第三条 设立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外来劳务机构),应由劳动力输出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宁波市劳动局审核批准。
  凡进入宁波市劳动力较多的省份,应当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


    第四条 设立外来劳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设施;
  (二)有2名以上经所在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熟悉劳动政策法规,有实际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四)有直接组织劳动力输出(入)的渠道;
  (五)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要求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的,应向宁波市劳动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省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的文件;
  (二)工作人员的名册及指定的负责人;
  (三)工作场所的证明;
  (四)外来劳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开展业务活动的办法;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来劳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劳动政策、法规,按照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对外来劳动力务工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协助宁波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在宁波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二)开展向宁波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输出地劳动力资源情况及信息交流,采取措施防止输出地劳动力盲目流入宁波;
  (三)组织劳务洽谈,向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件的用人单位组织输送合格的外来劳动力;
  (四)指导外来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调解和处理劳务纠纷;
  (六)对在宁波务工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登记,掌握情况,查验或发放输出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七)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向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填报统计报表;
  (八)经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外来劳务机构要求在宁波市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工作点的,需经所在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宁波市劳动局备案。
  海曙、江东、江北3区内不单独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宁波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外来劳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活动实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办理。


    第九条 本省其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的,可直接向宁波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行业)未经宁波市劳动局批准,擅自设立的外来劳务机构(含外地设立在本市从事职业介绍(中介)输送和管理外地劳动力在宁波务工的各类劳务机构,下同),由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按《宁波市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设立的各种外来劳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市劳动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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