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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 1992-07-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赌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应当加强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文体娱乐、旅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禁赌宣传,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扭送或者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公民对赌博活动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于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偶尔参与赌博活动,情节轻微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八条    参与赌博,当场赌资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当场赌资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经批评教育、具结悔过后,再次赌博的,适用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当场赌资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诱使他人赌博的;
  (三)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
  (五)包庇、窝藏赌博人员的;
  (六)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情节较重的。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明知本单位有赌博活动不加制止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动投案或者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赌博的;
  (二)胁迫他人赌博的;
  (三)对劝阻、制止赌博活动的公民实施人身侵害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公开赌博的。


    第十五条    赌场上的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抗拒、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理外,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九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赌敲诈勒索,侵吞赌资、赌具。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裁决、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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