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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资办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试点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理顺企业领导体制,明确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以及各类组织的职责权限,改革、完善现行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的程序和办法,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领导体制。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由产权代表、财务总监、党组织负责人、公司员工代表、社会知名专家及本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员组成。    公司董事会中本公司经营管理机构领导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非股东董事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入选,按以下方式进行推荐:一、二类企业的董事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提名,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后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三类企业的董事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考察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由上级公司董事会推荐,并征求上级公司经理意见后,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公司董事会备案。

    关联法规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之前,股东单位须向股东大会提供对候选人考察的报告,以便审定其资格。


    第九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新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所占股权份额比例提出增补本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要求。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商讨增减或更换董事事宜。


    第十条    公司的外聘专家董事可适当领取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四)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长人选,按以下方式进行推荐:一、二类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审议后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三类企业的董事长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考察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由产权单位负责推荐。    建设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下属企业董事长的产生按深企改组[1994]2号《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施方案》执行。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长由上级公司董事会推荐,并征求上级公司经理和党组织的意见后,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公司董事会备案。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参股的公司,其董事长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原则上不兼任下属公司(包括全资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以下同)的董事长或经理,个别特殊情况需兼任的,报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或者聘任。    对于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任下属公司董事长或经理的,要在近期内按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由控股产权部门推荐,报董事会批准,并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公司财务部长或主管财务的副经理不得兼任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和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董事会;    (二)经董事会授权,与经理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的资金支用事项;    (三)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审核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上报董事会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二)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的薪酬实行与企业净资产增值和利润增长挂钧的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理的聘任及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经理入选由董事会提名,征求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产权部门审核其资格,其中一、二类企业经理须经市委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也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产权部门推荐,与董事会协商,经市委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董事会解聘经理,应在解聘前由董事会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产权部门核查,经市委审议后,再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建设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下属企业经理的产生按深企改组[1994]2号《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的独资企业,其经理由上级公司经理提名,征求上级公司党组织意见后经上级公司董事会聘任;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其经理按公司规定的程序产生。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聘任前,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产权单位备案,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产权单位在收到材料的二十天内要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经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亏损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企业违法经营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原则上不兼任下属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个别特殊情况需兼任的,报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或者聘任。    对于现任经理、副经理兼任下属公司董事长或经理的,要在近期内按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理的薪酬实行与公司利润增长和净资产增值挂钩的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一、二类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三类企业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建设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监事会成员(包括下属企业)的产生按深企改组[1994]2号《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考察提出人选,向企业推荐,经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设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六章 党组织的政台核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充分发挥党员领导骨干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五)与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共同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员工队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章  工会的职能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代会的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工会形式参与职工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是员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组织员工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支持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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