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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1-28 生效日期: 1995-01-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5]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为劳动合同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为了彻底消除企业两种用工制度长期并存的弊端,巩固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加快我省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步骤
  我省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经历了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三大步。总的来说,发展势头是好的。在当前形势下,各地要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尽快实现劳动制度改革深层次地整体推进。
  从现在起,我省境内凡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运动员以及新调入的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原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在1995年年底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济发展较快和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速度可以快一些,力争1995年上半年全部实行;其他地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力争1995年上半年实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在1995年年底以前也要普遍实行。
  乡村集体企业和地处农村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要在1996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

  二、有关政策
  1、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工、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要求。现有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有效;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协商修订相关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依照《劳动法》第 二十 条的规定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在3年以上,至少1年;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年以内;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区)、市(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5、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不再有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实行能上能下,竞争上岗,其各种待遇均按岗享受。
  6、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至3%在每年年初按年度一次性提取风险补偿金,计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至3%在每年年初按年度一次性提取风险补偿金,分别从行政经费和事业费中列支。风险补偿金由单位统一掌握,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医疗补偿金和失业风险补偿金等。风险补偿金使用标准由省劳动厅另行研究制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部分风险补偿金。同时,取消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家属劳保医疗待遇或按规定参加子女医疗费统筹。
  7、企业裁减人员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各地应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这些人员重新就业,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失业登记、转业训练等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8、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快本地区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各级劳动、工会、体改委、计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政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制定符合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管理办法;要深入基层,具体帮助用人单位熟悉政策,掌握方法,制定方案,共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根据《劳动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把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过程列入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严格执行劳动法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组织实施。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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