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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黑地税联[2000]30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黑政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主动沟通,密切协作,加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考虑到部分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对1999年度应征文化市场管理费采取预收方式一次收齐的实际情况,对已全部缴清文化市场管理费的娱乐业纳税人,可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0年2月24日 黑政发[2000]2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效推进税费改革、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现就取消我省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取消我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娱乐业收取的管理费,同时将娱乐业营业税由现行10%的税率调整至16%。
  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各级地税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
  三、各级政府和编制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精神,本着精简和保证文化市场管理稽查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和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核定后的机构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核定正常经费,并将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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