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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01 生效日期: 1993-08-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买房、建房,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杭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为职工个人在本市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低息专项贷款。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住房贷款采取职工住房抵押方式。

  第三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职工的公积金及其它渠道筹集可用于贷款的资金。

  第四条 建设银行杭州市房地产信贷部、工商银行杭州市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部)受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建立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为购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购、建(大修)自住的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大修)住房费用 30%的自筹资金;
  三、贷款申请人应属购买综合价房或标准价的购房者,并按规定已付清首次房款的;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人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者。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的房信部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翻建、大修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二、抵押物(住房)的估价文件或相应证明和保险单;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四、保证人的资质状况。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限度'内,由房信部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
  一、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计缴公积金的月标准工资之和)X30%X12个月X贷款年限
  二、最高限度为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一套住房的费用总额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具体用途,分别确定:用于建造住房或购买综合价房,最长不超过十五年;用于购买标准价房以及翻建、大修私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年限长短实行不同利率:贷款期一年的按基准年利率5.4%计算,如贷款期一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利率上调0.36%,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遇公积金等存款利率调整,相应调整本项贷款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计算。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需填写借款申请书,由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审查同意并附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报公积金开户银行的房信部批准。

  第十一条 房信部初步审核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人贷款房信部;
  二、向贷款房信部递送还款保证人的保证书;
  三、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及保险单交由房信部收押保存;
  四、借款双方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借、贷双方以及保证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二条 用于购房、大修理房屋的贷款,由贷款房信部用转帐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修理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如遇特殊原因必须以现金支取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贷款的房信部审查同意。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采取先还本、后还息,按月等额还款方式,由借款人或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委托借款人直接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按月还本付息的数额应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AI(1+I)^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 ——————
  (1+I)^T- 1
  其中:A表示贷款本金;T表示贷款期限,以月表示;I表示贷款月利率。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贷款本息时,需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年分二次转帐(6月、12月)。

  第十五条 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凡提前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者,按实际贷款年限所定的利率计息,并将已交收的贷款利息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对逾期部分,按规定贷款利率加计20%罚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或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但应递交继承证明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八条 以房产抵押的,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的房信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处理抵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九条 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可以自有的房产或购买、建造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产权属于他人的房产,不能抵押。
  二、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购、建住房的价值为准,其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住房)现值的80%。
  三、借款人(即抵押人)以共有房产设定为贷款的抵押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借款额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四、抵押物(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即抵押人)无权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以共有产权的房产设定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需处理(包括变卖、馈赠或再抵押等)其所有份额的房产,应征得贷款房信部的同意。
  五、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但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房信部对收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保险单,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六、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房信部依照本规定处理其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理抵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和罚息;
  (4)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或抵押人。
  七、借款人以共有产权的住房设定为抵押物,房信部在处理其抵押物时,其他共有产权人有优先认购借款的产权份额的权利。
  八、借款人以购、建的住房作抵押的,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以购房人(即借款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在此期间,贷款房信部应为该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购房人(即借款人)无权转让、变卖该合同所具有的全部权益。同时,借款人把购房合同和贷款手续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并商定在办理期间向贷款房信部送房产权证的保证书。

  第二十条 有价证券及其财产抵押
  一、以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作抵押,需开列抵押物清单,经市公证处公证后,送房信部核备、保管。
  二、用有价证券作抵押的,在抵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收益。
  三、有价证券在抵押期间内到期,借款人可用其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处理抵押物所获的价款,按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处理办理。

 

第七章 保 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参加职工购、建住房低息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 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订。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贷款控制指标由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期内,房信部有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发现挪用,房信部有权责令纠正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对挪用部分,按原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在未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及'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物保管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各负担 50%。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今后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的规定发布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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