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医药行业实行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1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维护税法尊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税负,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 医药行业实行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开票制度是指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时必须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工商业统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之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和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无论购货方索要发票与否,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和购货单位,有权从收款方取得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提供。发票是消费者和购货单位从销货方取得的法定信誉凭证和购销依据。

  四、医药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凭借消费者投诉、举报所提供的发票,作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发票是商家向消费者保证信誉所出据的合法凭证。

  五、各医药经销单位和个人,务于4月30日之前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新版发票领购和原有发票缴销手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或使用收款机打印卷筒式发票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制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的,处每份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绝接受处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励办法 (一)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和购货单位举报,市国税局在稽查局设置了热线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为:8222941 (二)对举报者举报情况经查属实,按举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份数,给予举报人每份100元奖励。 (三)在实施全面开票制期间,市国税局将定期举办摇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