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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中初等学校(含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为开展勤工俭学所举办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以及进修班、培训班和各种生产劳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初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含企办校)、农职业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及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所兴办的校办产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办产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劳动教育提供基地,是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办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校办产业发展中在资金、税收、能源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办产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学校申请开办企业,应当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校办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予以拍卖、租赁、委托经营、兼并或宣布破产。


    第八条   校办企业实行厂长(场长、经理)负责制,厂长(场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校办企业之间可以依法跨行业、跨地区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组建校办企业集团。


    第十条   校办工厂应当面向市场,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高科技和名牌产品。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搞好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校办农场应当加强校田基本建设,种好种子田、实验田、示范田;发展多种经营,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校办产业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采取下列渠道筹措校办企业生产周转金:
  (一)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
  (二)银行、金融部门安排信贷规模;
  (三)从校办企业统筹金中提留;
  (四)从税收返还资金中提留。


    第十三条   周转金重点用于扶持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产品,发展规模型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等。周转金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予以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校田地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校田地不足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就近为学校征用。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减免税优惠。


    第十六条   教师到校办企业工作的,在教师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待遇等方面,应当与教学岗位上的教师同等对待。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相应的职务系列评聘专业职务。


    第十七条   对发展校办企业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确有突出贡献的厂长(场长、经理)及科技人员,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财务工作应当规范化,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加强审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利润分配应当兼顾学校、企业、个人三者利益;
  上交学校部分应当不低于减免的所得税部分。
  校办企业利润上交学校部分不得冲抵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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