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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竣工图保证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21 生效日期: 1985-10-21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46号文件精神,参照各地经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建立和健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建档案,实施城市的科学管理和建设,对在杭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由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图保证金制度。其实施细则如下:
  一、凡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无论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市城建档案馆各存一份),与工程同时交付验收。建设、施工单位要把编制工程竣工图列入施工合同,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得竣工验收。

  二、凡在杭建设的工程项目,在领取建设许可证之前,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按工程总投资的1~3%交付竣工图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五万元,在工程费中垫支。

  三、市城建档案馆收取的竣工图保证金,在市建设银行设立“其他资金存款户”储存,专款专用,除补测、补绘工程竣工图经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工程由建设单位档案人员参加;重点工程,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人参加。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图交市城建档案馆保管。

  五、对已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由市城建档案馆发退款通知单,市建设银行凭通知单连本带息退还竣工图保证金,对不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不退保证金,并将这笔款用于补测、补绘工程竣工图的经费。

  六、对一九八六年以前的主要建筑,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各单位都要尽早安排人力、物力自行补测、补绘竣工图。对已完成的竣工图,应根据《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然后报市城建档案馆。

  七、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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