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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有关报表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9-10 生效日期: 1992-09-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2]353号
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92)117号文件下发后,已有部分企业发生了贷款,但由于这些单位未按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市劳动局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贴息情况,为能按时向企业进行贷款贴息,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所属企业为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而发生的贷款、申请贴息的,必须认真填写《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贷款贴息总额计算要准确无误。审批时应签注较详细的意见和要求、加盖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的公章。审批后立即将“审批表”和主办单位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银行贷款凭证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劳动局和主管委办备案,以便随时掌握贷款情况和进度。
  2.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在填报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时,应填写本季度已实际发生的利息额,对银行本季度未计收的企业贷款利息应在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实际贴息额”的栏目中注明。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还应附银行计息传票复印件,必须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一并报市劳动局。逾期未报贷款贴息汇总表的,不予贴息。
  3.未发生企业贷款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应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报《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的空白表。以示未发生贷款,避免统计遗漏。
  4.分配给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的贷款贴息额度使用到明年一季度末,明年的贷款贴息额度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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