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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9-06 生效日期: 1992-09-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字[1992]349号

(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根据劳动部《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劳薪字(1992)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1992年安排到本市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批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以本人1992年4月1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和1991年5月1日以后军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给每个干部增加的工资)的80%加上军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与1991年粮油提价补偿6元以后,再减去20元(其中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就近纳入所在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包括副级)。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确定档案工资后,其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按所在企业的规定执行。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其高于或低于档案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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