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0 生效日期: 1994-09-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十八个区、县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站,市房管一、房修一、经营管理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室,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室,科研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
  现将“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三委联舍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93)京建办字第578号和北京市房管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京房修字(1994)第009号,积极开展因装饰房屋引起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结合全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现对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的业务范围及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如下:   一、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可以承接房屋使用人在多层、高层楼房因进行装饰需要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凡属改变房屋用途需对房屋承重结构部位进行拆、改、开洞等行为时,需会同一级房屋安全鉴定站共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在房屋安全鉴定中,遇有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项目时,应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进行检测。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