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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承包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7 生效日期: 1994-11-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4]78号
个人承包推销,按推销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暂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凭合理、合法凭证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市、县地税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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