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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4-07-25 生效日期: 1994-07-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条例》十三条二款修改为:“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八周岁,下同)。

  二、 增加一款,作为《条例》十三条三款: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奖活动,不得向消费者兑换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三、 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十四条之后:禁止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以任何方式雇用或组织人员从事营业性异性陪待活动。

  四、 将《条例》原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十三条二款规定的,按每接待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 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二十四条之后:“违反本条例十三条三款规定的,没收经营者违法设立的奖励财物,并按其违法数额处以五倍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六、 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二十五条之前:违反本条例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七、 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二十五条之后: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经营者经营的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就地或异地查封、扣押,并于15日内依照本条例做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办案需延长时间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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