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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1 生效日期: 1998-03-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城乡火灾形势日益严峻,1992年以来,全省城乡火灾损失以年均递增50%的速度不断上升。1997年全省城乡火灾损失达7480万元,烧死246人,是我省近20年来火灾损失最大、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全省城乡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数量不断增多,整改难度不断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影响和威胁日益严重。重大火灾隐患主要分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集中场所,年平均整改率不足17%。目前全省城乡火灾隐患的数量和整改难度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商业流通领域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城乡火灾隐患十分突出。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成为制约我省消防安全工作、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省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起,用两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刻认识当前严峻的防火形势,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开展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使全省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消除城乡重大火灾隐患,为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安定、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政府领导、企业管理、全民参与”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黑龙江省(1996~2000年)消防发展规划》的要求,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最大限度地整改城乡重大火灾隐患,控制和减少重、特大火灾的发生,扭转我省城乡火灾损失不断上升的严重局面,为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安定、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顿治理重点
  开展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整改并消除那些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政治影响等后果的城乡重大火灾隐患,因此,开展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重点是:
  (一)人员集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单位。如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康乐中心、保龄健身中心、金融交易中心、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展览中心等单位。
  (二)物资集中的场所和单位。如各类生产资料仓储库(场、站),商品中转、批发库(站),大型商场,集贸市场。
  (三)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性较大的单位。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或场所;高层、地下建筑;计算中心及省和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或棚户区。
  (四)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单位和场所。如通讯、交通枢纽,省、地、市级党、政机关,博物馆、图书馆。

  三、整顿治理的依据和内容
  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和《黑龙江省城乡火灾隐患评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针对当前我省消防安全条件的实际情况,此次整顿治理活动以消防安全“硬件”设施为主。整顿治理的重点内容是:
  (一)建筑的布局、耐火等级;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
  (二)建筑内消防设施;
  (三)建筑内部装修及安全疏散条件;
  (四)电气线路及用电设施、设备、器具;
  (五)防雷、防静电设施;
  (六)机械热加工、化工生产等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重要生产工艺。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整顿治理活动从1998年3月20日开始,至2000年3月20日结束,按照“边调查、边整改、边验收”的原则,分调查排队、整改治理、检查验收3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分类排队阶段(1998年3月20日至1998年5月31日)。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受时段限制。
  1、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各自单位存在的消防不安全因素进行普遍自查,主动申报自身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弄清楚每个隐患产生的原因、整改时间、资金投入等基础情况和数据,填报《重大火灾隐患申报表》(见附表)。
  2、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已经掌握的、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和各单位申报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统计和清理,了解掌握隐患数量、分布范围等情况,填报《火灾隐患分类统计表》(见附表),对隐患进行分类排队,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3、各级政府根据分类排队和备案情况确定此次活动的总体方案,制定活动的详细办法和措施。对带有普遍性的隐患或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论证,为制定整改倾斜政策和开展整顿治理活动做好充分的基础准备。
  4、各隐患单位申报后,要对自身存在的隐患开展评估、认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做好整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整顿治理阶段(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2月20日)。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此次活动的重点,加强对这一阶段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市必须分年度确定整改工作硬指标,每个年度的隐患整改率不得低于45%,2000年2月20日前必须将第一阶段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成。1998年春防期间,要把大型商场、市场中消防设施,可燃装修、消防疏散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重点进行整改。
  2、整改治理工作分三级进行管理。即在地市备案的隐患,其整改工作的管理由行署、市政府负责;在县、区备案的,其整改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负责;在乡、镇、街道备案的,其整改工作的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
  3、各隐患单位要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按照第一阶段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
  (三)检查验收,开展评比。各地市要分阶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地、市级阶段检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县、区至少每季一次,乡、镇至少每月一次。通过阶段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解决治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2000年1月21日至2000年2月20日,各行署、市政府统一组织评比本地市此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省政府也将组织专门力量在每年春、冬季对各地整顿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00年2月21日至2000年3月20日,省政府将统一组织全省评比。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领导,并与隐患单位签订整改工作责任状,明确奖罚,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到人,及时推动整改工作按照活动重点和时间进度进行。
  2、各级政府要建立城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督办督查制度,定期召开整改工作通报会、协调会,监督落实整改责任。
  3、整改难度大的城乡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领导分级包项到人的责任制,即:地市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由行署、市政府领导同志、县区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县、区政府领导同志包项负责,督促整改。
  (二)制定倾斜政策,多渠道加大整改资金投入。
  凡因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而产生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可以适当减免消防设施配套费,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其它工程建筑也可适当给予这方面的优惠。
  (三)加大整改工作执法力度,促进整改工作。
  1、对未能按期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停产停业;对故意强调客观原因、拖延整改的单位和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因拖延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2、对年度整改率未能达到指标要求的地市,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取消其评选先进资格。
  3、对涉及国计民生或社会安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逐个地研究具体解决办法,逐个制定倾斜政策,采取技术、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逐个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资金不足、整改条件不成熟等理由拖延整改工作。因资金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隐患整改工作包干负责的政府领导同志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损失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制约机制,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1、各地要紧紧抓住这次城乡火灾隐患整改活动的有利契机,制定并出台防止产生新隐患的约束性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消防审核、保证固定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消除新的城乡火灾隐患产生的环节和空隙。
  2、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经过梳理排队的火灾隐患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及时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情况,对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销案,形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动态有效管理。对拖延整改或整改工作缓慢、暂时不能停产停业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制,并向社会公告这些单位和场所,提醒社会公众在这些单位和场所中注意生命和财产安全。
  3、严禁各类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新、改、扩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对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行无限期责任追究,谁同意投入使用的,就追究谁的责任;今后凡涉及到人员集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消防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其场所、设施和消防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办理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对上述特殊行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发照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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