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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本市部分专业银行系统借款合同汇总缴纳印花税和代售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8 生效日期: 1989-09-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税三[1989]75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各行有关部、区办事处、县支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8]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精神,施行细则>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本市专业银行在印花税征收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经市税务局与部分专业银行共同研究,现对本市部分专业银行系统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及代售印花税票的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专业银行所属各部、处、支行自身所持有的借款合同在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准后,可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具体手续可与当地税务机关研究办理。

  二、专业银行所属各部、处、支行在办理借款手续时,须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贴花完税后,再予办理贷款事宜,对不按规定贴花完税的,不予发放贷款。对于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借款人一份借款合同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大面值印花税票未印制出来以前暂掌握200元)可代理填开缴款书,代替贴花完税。

  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条:'应纳税额在l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的规定,仅限于贴花完税的。因此,凡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完税的,其应纳税额尾数应计算到'分'。

  四、为了便于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各部、处、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部门,均应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五、税务机关应按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代理借款人填开缴款书实际入库金额3%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对代售单位所得上述手续费暂免征收营业税、奖金税,应主要用于与代售业务有 关的支出及奖励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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