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体改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等十四个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20 生效日期: 1995-11-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体改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农[1995]180号

远郊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推动农村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体改委等11个部委《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针对我市小城镇发展的特点和现实条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体改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规划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郊区电信局、北京市公路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简称《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
  希望远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根据《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措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我市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经市政府、国家建设部批复,北京市确定了小汤山、长沟、杨镇、■县、峪口、杨宋、太师屯、榆垡、斋堂、康庄10个小城镇作为本市试点,其中小汤山、长沟、杨镇、■县、榆垡5个小城镇同时为全国试点,试点工作已经基本展开。为使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


  一、 试点目的、意义
  在北京开展小城镇建设试点,是深化郊区农村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人口向二、三产业转移,大力促进郊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现代化、社会化进程,缩小郊区与市区差别的一项战略措施;是进一步优化北京现代化大都市的城市群体结构,建立完善的市区、卫星城、中心镇、建制镇四级城镇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北京郊区在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发展的同时,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对指导郊区村镇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提出的“城市建设的重点要从市区向远郊区转移和加快远郊城镇的建设”,“实现人口与产业的合理分布,推动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试点,要探索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不同类型的小城镇建设途径和方式;探索小城镇建设如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和人口向城镇集中,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城市化进程的有益经验;探索首都郊区特点的小城镇建设的路子,为郊区农村城市化发展做出贡献。
  二、 试点目标
  试点镇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保护耕地、优化环境、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按照城市化、现代化、社会化的方向进行规划建设。同时要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建制镇的建设要节约用地,紧凑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完善城镇功能,安排好住宅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的要求。试点镇的规划建设不仅要有合理的功能布局,还要坚持较高水平的环境质量目标,高标准进行绿化美化和治理乡镇企业的“三废”污染,创造优于市区和县城生态的生产、生活环境。试点镇的人口规模要达到1一5万人。试点镇要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打破社区行政界限,形成较强的吸引二、三产业和非农人口的能力。
  从今年起到2000年的5年内,试点小城镇起步区建设要初具规模。
  (1)起步区内道路、电信、供电、供水、排水、环卫等主要基础设施基本齐全;
  (2)规划建设区内工业小区建设具备雏形;
  (3)住宅的开发建设,能够满足小城镇居民住房需要,能够满足进镇人口购买商品房的需要;
  (4)适应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第三产业,服务设施基本配套;
  (5)坚持绿化优先,实现绿化覆盖率40%以上,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
  (6)完成试点镇各具特色的城市功能和规划所需要的主要设施建设。
  到2010年,试点小城镇镇区各项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初具小城镇雏形。
  三、 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具有示范性、指导性作用。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主要环节上,要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
  2.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根据每个小城镇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商品资源状况和主要功能性质,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起步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
  3.坚决把好设计关。每个小城镇都要按照自己的功能和性质,确定出主要的设计风格和具有总体效果的设计;所有新建和翻建的建筑物都须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待通过审查后施工;住宅、厂房、市政设施、市场、街道等主要建筑群体,在建筑空间组合上要布局合理、错落有致;建筑物的单体设计要在总体设计的指导下做到多样化。
  4.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把道路、供水、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放在建设的首位,依据规划,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进行其它各项建设。同时,要严格把好各项建设质量关。
  5.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做到建管并重。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试点镇要成立专门的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镇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城镇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
  6.加强领导。市政府农林办公室为全市郊区村镇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北京市政府村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远郊各区县要加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的力量,日常工作由其主抓,并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建立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在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及培训人才等方面支持试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试点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深化改革,开拓前进,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经县区领导小组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7.建立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汇报制度。市政府农办等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小城镇试点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每半年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
  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每年11月底以前,各试点镇要写出年度书面汇报材料,报市政府村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农办农建处)。重要情况随时汇报,市政府农办根据试点镇综合发展情况给予表彰或终止试点。
四、 试点的政策措施
  支持和保证小城镇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是:
  1.户籍管理。从有利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减缓市区压力,有利于非农产业和人才有序流动、适度集中、合理配置,发挥地区经济的聚集效益出发,把户籍管理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严格执行《北京市十小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十小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有计划、有安排的进行试点镇户口登记和管理,坚持人口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2.土地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或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土地市场。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方针,使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3.建立试点镇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市计划、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试点镇建设。
  征收各试点镇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所得税和营业税按其所纳数额,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支出,用于各自小城镇建设;土地出让金,按京政发(1992)63号文件精神用于试点镇的建设。
  镇内工业小区安排高新技术项目,享受市级工业开发区的政策。
  市计委、市财政、市供电、市电信、市土地、市公路、绿化、信贷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支持试点镇的建设与发展,远郊各区县也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试点镇的建设和发展。
  4.投资机制。广泛吸引建设资金,逐步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运用好商品房预收款;
  农业银行对符合专项贷款条件的每年要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市、区县计委,对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审批。
  市水利、市政、林业、卫生、教育等部门每年要列出计划,从财力、物力上支持试点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医疗、办学等条件。
  各试点镇的财政部门,对小城镇的各专项资金,要单立帐户,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区县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