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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5 生效日期: 1996-1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6]5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33%)计算出的税额作为罚款依据,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是否补税按653号文第二条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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