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经安字第369号
市属有关委、办,各工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计经委、环保局、劳动局、物资局、公安分县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自1990年5月,我市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以来,在禁用地区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保证北京的生产安全,减少污染、节约能源做出了贡献。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经委、计委联合下发的《北京市溶解乙炔生产发展规划》(92)京经安字第667号文)的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普及使用溶解乙炔,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市所辖区域内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和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改用瓶装溶解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原使用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的部门,可改用瓶装溶解乙炔汇流排的形式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二、个别规模较大,不能按期停止使用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的企业,必须向市经委申报缓期停用。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使用地点、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时间、安全附件、三废处理、年电石用量、以及申请缓停原因和时限。
三、本市瓶装溶解乙炔由经市经、计委批准,并报化工部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的5个溶解乙炔生产厂定点生产经营(具体单位名称见附件)。外省市瓶装溶解乙炔进京由市物资局统一负责,并由市化轻公司统一经营,其生产单位必须是经化工部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定点厂,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购进。
四、本市各溶解乙炔生产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GB6819-86“溶解乙炔”国家标准,严格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销售服务,尤其在远郊区县边远地区要多增设销售网点,并要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瓶装溶解乙炔的运输、贮存、使用的安全知识。
五、市、区、县各级环保、劳动、消防部门负责对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处罚。
附件:北京市目前生产溶解乙炔定点厂名单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电石厂 地 址:丰台区大灰厂395号
电 话:63886865/63886593/63886592
邮政编码:100074
北京东方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朝阳区石各庄
电 话:65761215
邮政编码:100024
北京氧气厂大兴合营溶解乙炔分厂 地 址:大兴县庞各庄镇
电 话:69243317/69243336/67716003
邮政编码:102601
空军北京航空地面设备制造厂乙炔分厂 地 址:丰台区南苑机场内西侧
电 话:67094980/67091970
邮政编码:100076
北京益顺乙炔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顺义县俸伯乡后俸伯村北
电 话:69445175
邮政编码:1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