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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09 生效日期: 1993-10-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三明沙县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闽政(1993)综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第一条  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三明市沙县虬江乡凤凰山附近。
  第二条  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第三条  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该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保障飞行安全,由地方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连城机场的专用有线通信联系。
  第五条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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