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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5 生效日期: 1996-10-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1996]43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适用的程序问题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1996]20号)(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2、市局印发的各种税务检查工作制度,包括各项规定、办法和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
  3、鉴于涉外税收政策性强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涉外税收检查案件时 ,暂不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试行)》(京地税检[1995]396号)。
  4、各级涉外税务稽查机构在执行“通知”第四条规定时,须报经市局研究后,由市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5、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涉外税收检查时,除了按照《规程》办理以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见附件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237号)(见附件三)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有关文书,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
  6、为便于统计涉外税务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制做的税务检查报告应在右上角加盖“涉外”戳记;在查补税款的缴款书的右上角加盖“涉外检查”戳记。
  涉外税务检查案例编写及报送,可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5]85号通知精神执行,每年度至少报送两个涉外税务检查案例。

  二、关于涉外税务检查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机构设置和涉外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搞好涉外检查工作,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务检查的管辖范围确定为: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涉外税务检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工作;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所负责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涉外税务检查;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或负责涉外税收管理的税务所,负责本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

  三、关于《税务检查证》的使用范围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凡从事税务检查工作(包括涉外税务检查),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均应使用市局统一制发的中、英文版本的《税务检查证》,其中“检查范围”栏载明“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均适用于本管辖范围内的涉外税务检查。

  四、关于涉外税务举报案件查处问题。
  各单位对于涉外税务举报案件要精心组织查处,严格办案程序。凡属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举报案件以及市局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查案单位在定性处理前,应先向市局税务检查处汇报有关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后再作行政处理。

  五、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情报交换问题。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市局决定,有关执行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由市局税务检查处负责。税务检查处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有关的办法,认真做好税收情报的交换工作。

  六、关于涉外税务检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3]144号文件精神,下列报表于季(年)度终了后10日内,由各单位报送市局。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局文件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局文件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4、国家税务局文件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附件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6、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2)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应对外开放,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实和调配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避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四)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五、根据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留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涉外税收检查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现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涉外税收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始终是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要处理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检查工作的关系。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是根据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策申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对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务检查是对企业或个人与计算纳税有关的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以及会计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专项或全面的审查,以检查企业或个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准确、足额申报缴纳了税款,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检查工作作为同一年度的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并要注意做好总结上报工作。税务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应于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应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过去所发文件中,与本规程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程规定为准,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特别是新税制适用涉外税收以后,检查工作还需作哪些补充和调整,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说 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4号《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所附的下列税务文书,因与现行税务检查文书有重复,在实施税务检查时,不再使用。
  1、《企业或个人纳税情况分析表》 格式二
  2、《检查项目确定工作表》  格式四
  3、《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 格式五
  4、《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  格式六
  5、《企业税务立案检查呈批表》  格式七
  6、《个人税务检查通知书》  格式八
  7、《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格式十一
  8、《税务查结审批表》  格式十二
  9、《税务检查初审意见书》  格式十三
  10、《内部研究意见表》  格式十四
  11、《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格式十五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格式十六
  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
  以上表式不再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
  (试行)
  涉外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个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分析、审查,以确认其是否依法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专业检查。涉外税务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检查,从征纳双方两个方面了解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便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处理偷、漏、避税,减少税款流失,强化涉外税收管理,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促进公平竞争。因此,涉外税务检查既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 ,又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现结合一些地区几年来开展涉外税务检查工作实践及经验,特制定本规程。
  一、检查的方法和重点
  涉外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方式,以被检查的资料范围为标准,可分为详细检查和抽样检查;以检查工作的执行地点为标准,可分为就地检查和报送检查;以检查的期间为标准,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各地应根据所管理的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依据税收、财务、会计等法规规定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工作的布署,制定本地区年度、季度、月份涉外税务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确保检查质量和效率。
  企业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按投资总额、经营收入、经营利润额,亏损额等指标序列以及财务指标比率序列的分析等情况确定);
  2、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漏、避税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
  3.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二年以上)和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的企业;
  4.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幅度在10%以上);
  6、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7、被举报有偷、漏、避税行为的企业;
  8、符合本地区纳税检查需要的其它特殊企业。
  个人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工资、薪金收入申报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2、个人收入申报资料时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3、经常被发现有隐瞒收入的(二次以上)。
  二、检查的幅度和组织形式
  年度检查的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30%。重点检查的面一般不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之后,在具体检查时,各地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投入少量人力,选择对税收有较大影响的有关会计科目,或个别经营项目进行检查。
  (1)历年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偷、漏、避税问题(二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较为详细准确,资料齐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无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无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在原范围10%以内变动:
  (6)其它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适当。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以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无重大变化。
  2、凡部分满足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指一个或二个条件不能完全满足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投入较多力量,对相关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凭证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情况进行较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分析疑点和找出问题所在,重点突破。
  3、凡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大部分不能满足的企业或个人(仅能满足一个或二个条件的),应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为了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被查内容的复杂程度和税务机关的检查力量,采取由涉外税务专职检查机构进行。对税源大或帐目混乱,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重点纳税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由税务机关临时抽调其它部门的人力,协助涉外税务部门联合执行。
  三、检查的具体步骤
  为了使检查工作减少盲目性、随意性,必须按计划、有目的、分步骤地进行。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纳税检查时,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案头计划和准备阶段。检查之前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财务核算、纳税等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内容,安排检查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和准备阶段具体工作有:
  1、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或个人收入等情况查阅企业或个人的有关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并完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格式一A)和《个人基本情况表》(见格式一B);
  2、向主管税务人员了解被检查企业或个人的有关纳税情况,对被查纳税期资料与可比纳税期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了解企业或个人税收变动情况,完成《企业或小人纳税情况分析表》(见格式二);
  3、查阅并分析被查企业的会计报表情况,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用于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同历史相比的差异,从中找出对税收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并完成《财务比率分析表》(见格式三)。除此之外,还可按照财务通则的要求,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时,根据情况选用:
  (1)、流动比率
  (2)、速动比率
  (3)、应收帐款周转率
  (4)、存货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资本金利润率
  (7)、营业收入利税率
  (8)、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4、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企业或个人有关纳税情况以及计算、分析的结果,初步做出判断,拟定本次检查项目、检查重点,完成《检查项目确定工作表》(见格式四),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履行报批手续;
  5、根据领导审批确立的检查项目及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分工,运用税务审计(或检查)工作底稿方法,根据本规程四条所列各税种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时间预算,并完成《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见格式五)。
  6、检查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之后,应立即填写《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见格式六),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检查内容需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等通知被查企业;
  7、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认为证据确凿,有必要对其采取突击检查时(即检查时不通知企业),经请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完成《企业税务立案检查呈批表》(见格式七)。
  8、对个人纳税检查内容确立之后或被举报有偷、漏、进税问题的个人,经过调查取证,分析、研究,认为事实确凿,需要与本人对证的,可以向其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见格式八)。
  (二)、现场检查阶段。即派员直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或与个人对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审核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董事会纪要、工资证明等资料以及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现场检查阶段具体工作有:
  1、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或与个人对证,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在具体工作时,应当与被检查企业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取得联系,确保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 配备、生产经营效益、联属关系、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以及检查有关帐册、凭证以及商品、货物进销、结存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的评价,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检查的幅度。
  2、根据检查的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3、检查过程及问题,要进行完整记录,并完成《检查记录表》(见格式九)。
  四、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流转税
  1、熟悉和掌握流转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的经营性质、收入属性,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流转税申报表、税票以及专用发票,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将当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与上一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进行比较,分析收入总额的升降,确定检查方向;
  6、抽查企业销售收入帐(每年1一3个月),确定:
  (1)是否将每笔交易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完整、正确、及时地申报纳税 ;
  (2)是否有将应税收入或消费品记入往来帐户,少报营业收入(或销售数量) ;
  (3)是否有把经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报、少缴流转税,
  (4)检查有无将应税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少报流转税,
  (5)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等问题;
  7、对年终最后几笔收入和次年初的收入进行收入截止期的测试,以确定收入记帐归属期的正确性。特别是在减免税的起止期的年份,要增加这方面的测试;
  8、检查销售收入所取得的货币是不是与记帐本位币相一致是否使用正确的汇率记帐;
  9、检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情况,如利息、租金等,确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检查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业务往来,若有,是否按独立成交,原则进行交易 ,若不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来往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收入:
  1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划分是否正确。对出口产品要检查其报关单是否合法有效,发票、结算单是否齐全,委托代理出口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等;
  (2)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帐户,对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性活动 、送礼、捐赠或赞助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做销售处理,进行申报纳税;
  (3)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个别产品,流转税条例规定应纳税的 ,有无申报纳税;
  (4)企业销售带包装物的产品,除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包装物计税外,其它是否按代包装物的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5)企业其它业务收入及原材料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6)企业合作各方“分产品的”,该部分产品是否申报纳税;
  (7)企业自设门市部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流转税;
  (8)企业的销售折让、回扣的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佣金、手续费等项目支出冲减应税收入;
  (9)企业赊销的产品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是否按税法规定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10)企业产成品及往来帐,查明企业有无以产品抵付债务或换取票,未记销售而直接冲减产成品帐户导致漏缴流转税。
  (11)企业销售产品加价收入和取得非财政部门的补贴(不含外贸创汇奖)是否并入产品的销售收入中申报纳税。
  (12)企业的销售收入帐户,审查企业的销售退回的红字冲销项目,查明有无把应由企业销售费用负担的运杂费也同时冲销了销售收入,造成少缴流转税。
  (13)企业的其它业务收入是否有,委托加工收入项目,若有审查其委托加工产品是否符合流转税有关法规中对委托加工产品有关规定,有无将属于自制产品性质的收入计为委托加工收入从而少纳税款:
  (14)企业的销售收入帐,确定有无将高税率的产品销售收入,计入低税率的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少缴流转税。
  (15)企业全部收入为外币的,是否用外汇人民币缴纳了税款
  12、商业、服务、建安企业等行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服务业取得的加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服务业加收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并入收入项目申报纳税;
  (3)餐饮业接待客人用餐或交际应酬用的烟酒、饮料等收入是否按对外营业份格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4)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时,有无扣减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如银行信用卡手续费等。
  (5)企业取得的场地出租、保管费等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餐饮业将自已生产的面包、糕点等自制品对外销售,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7)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销售时有无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8)建安企业开工后收取的“预收工程”款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对其工程超过一年的,是否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
  (9)建安企业申报工程收入是否按流转税有关规定缴纳流转税(重点检查总包 、分包统一或分别纳税问题)。
  (10)汽车维修等行业支付给客户的回扣实物等处理是否适当,有无影响流转税情况。
  (11)有代理业务收入的企业应重点审查其代理业务的性质,正确划分自营与代理的收入界限,有无属于自营性质的收入,将差额按代理收入申报少缴流转税。
  (12)商业企业是否有隐瞒销货收入,支付回扣,佣金是否适当,代理销售是否申报纳税。
  13、汇总检查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等。
  2、了解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确认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是否属于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进而判定其所适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发的纳税鉴定通知书(或纳税通知)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确定企业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应缴税款与已缴税款是否相符,对违章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处罚。
  5、结合对流转税的检查,确定企业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是否正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收入情况。
  6、材料的检查
  A、材料采购的检查
  (1)审查“材料采购”明细帐或有关材料明细帐,对照主要材料的购货发票、运单和材料报告单,核对材料期初、购讲、结存使用等情况,对进货数量和金额,检查有无购料只记数量没记金额或只记金额没记数量,影响发出材料的成本;
  (2)检查进料成本中有无不合理开支;
  (3)检查购料数与实收数量是否一致;
  (4)结合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对照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确认有无误计材料成本差异;
  (5)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材料,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
  B、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1)核实材料付出数量和加工收回材料数量;
  (2)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结存数,确认有无红字或贷方余额,多计生产成本。
  C、材料发出的检查
  (1)检查“发出材料汇总表”和“领料单”,了解汇总表与领料单填写用途是否一致,有无将非生产用料汇入生产用料、同时检查生产用料数量是否正确;
  (2)企业发出主要材料若采用实际成本计算的,检查是否符,合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
  D、检查剩料退库,对年末几天的“领料单”重点进行查核,检查年末投产情况和主要材料下料时间,凡影响年度成本的均应进行调整,避免将来投产的材料打入生产成本。
  E、检查下脚料缴库。全面审核“其他业务利润”帐户和营业外收入帐户,检查出售的下脚料有无成本,如无生产,应查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F、检查销售材料,了解材料明细帐的贷方金额,确认是否将销售材料计入生产用料,并结合查核原始凭证,验证生产用料的数量。
  G、材料成本差异的检查
  (1)将“差异计算表”与“材料采购”明细帐“生产成本”明细帐,“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核对,并与“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对照,审查差异的计算及转入、转出是否正确;
  (2)检查差异分配表与发出材料汇总表,了解分配的去向和金额是否正确。
  H、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1)全面检查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所记录的物品单价,有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2)检查其摊销方法和金额是否正确。
  7、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检查
  A、固定资产:
  (1)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帐借方增加额,对有采购、安装等费用支出的,要同时对照“在建工程”明细帐,了解有无将安装费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直接记入生产成本 。
  (2)检查“在建工程”明细帐的各项支出,同进检查有关凭证,了解有无不合理开支,特别要检查基建借款利息支出在基建期内列支情况,以及是否正确结转到固定资产中。
  (3)企业自制固定资产中,应检查“生产成本”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确认费用汇集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确认其是否存在盘盈情况;同时检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5)检查固定资产更改支出,确认其是否作为大修理费用计入了生产成本;
  (6)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设备,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设备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
  B、折旧:
  (1)检查各类固定资产购建、使用的时间、掌握未使用、不需用、停用报废的状况,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和数量是否准确。
  (2)检查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加速折旧是否经税务局批准;
  (3)检查本期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明细帐,了解清理收入的所有原始凭证,确认有无存在虚报损失、瞒报收入的情况;
  (5)检查转出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及“累计折旧”明细帐,确认其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和累计折旧是否正确。
  8、工资薪金的检查
  (1)检查董事会、劳动管理部门关于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规定、制度和劳动工资合同,了解工资薪金中包含的范围;
  (2)检查企业是否任意扩大工资、薪金开支范围,是否对非本企业人员计发工资问题;全部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都在工资表上反映,是否将基建人员工资、薪金、计入成本、费用;
  (3)检查应付工资年末余额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9、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检查。
  A、检查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年限和金额进行摊销。
  B、检查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年限和金额进行摊销。
  10、开办费、递增投资损失、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检查。
  A、检查“开办费”帐户,确认各项开支是否属于开办费范畴;开办费的摊销是否正确;
  B、检查“递延投资损失(收益)”帐户和“其他递延支出”帐户。确认借(贷 )方发生额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同时检查摊销是否正确;
  C、检查“待摊费用”,确认待摊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按费用受益期摊销,有无存在借方红字或贷方余额;
  D、检查“预提费用”、结合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帐户,检查“预提费用”帐户贷方余额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着重检查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和外部加工费等支出,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情况;有无预提费用只提不付情况;跨年度的预提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报批手续。
  11、生产成本的检查
  A、检查“领料章”“生产成本”明细帐和“生产记录”,确认生产领用材料和产品是否一致,成本核算对象是否正确;
  B、检查退库材料(包括废料)作价是否合理;
  C、检查职工工资分配情况,有无将非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D、检查“材料盘点表”盘盈盘亏计算处理是否正确;
  E、检查“在产品盘点表”与“在产品成本计算单”,确认有无漏计或少计在产品数量的问题;
  F、对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应检查年末领料章,确认是否有大批领料年末不作剩料退库处理的。
  12、销售税金、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检查。
  A、根据流转税的检查结果,对企业的销售税金进行相应调高或调低;
  B、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真实性、合理性;
  C、对采用计划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了解是否同时结转了产成品差异;对采用实际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
  D、检查销售佣金的合理、合法性;
  E、检查财务费用,了解是否将基建贷款竣工前的利息支出和资本性质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F、检查董事会费和顾问费的合理性;
  G、交际应酬费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有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H、检查职工培训费和研究发展费,是否有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
  I、检查差旅费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董事会规定;
  J、检查记帐汇率的确定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存在随意变动情况;
  K、检查汇兑损益结转情况,每月终了是否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金额的差额是否通过“财务费用一汇兑损益”科目核算;
  L、检查筹建期间汇兑损益的帐务处理是否合理;
  M、检查货币兑换的处理是否正确;
  N、调剂外汇中买入或卖出的外汇收支处理是否正确;
  O、检查对外汇额度的处理是否正确;
  P、检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情况,确认这些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支付给其关联公司,若是,检查是否按独立成立原则进行;同时,检查这些费用支出是否扣缴预提所得税。
  13、检查应收应付款了解有无坏帐损失,有无提存坏帐准备,若有是否按批准比例计提;同时检查有无将收入不做销售处理挂往来帐,隐瞒收入的情况。
  14.营业外收支的检查
  (1)检查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正确,是否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 ;
  (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营业外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将罚款、滞纳金等计算在营业外支出中。
  15、检查上年度累计结转差异额是否正确结转所属年度。
  16、检查外国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合并申报,并确定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税率、减免期等)。
  17、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取得所得(包括分支机构所得)申报情况,正确计算抵免限额。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汇总申报,并确定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减免优惠等。
  18、对亏损企业应注意检查其真实性,有无有意推迟获利年度的情况。
  19、检查弥补以前亏损计算是否正确。
  20、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检查被查年度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正确。
  21、汇总上述检查结果,完成《企业所得税检查表》(见格式十)。
  (三)个人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税收协定等;
  2、检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有关往来文件;
  3、检查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按税法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4、了解企业员工有关情况,包括工资结构、聘任期限、福利情况等;
  5、了解员工有无其它收入,包括特别发红、奖金(年、季、月)、境外酬金等;
  6、支付给临时雇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时、准确申报纳税;
  7、支付给董事的董事费,是否申报纳税;
  8、了解个人每年(或每月)工薪变动情况,检查是否及时调整申报纳税;
  9、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的检查,了解员工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
  10、了解企业是否为其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在其企业费用中列支,若有,其员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换算为含税所得申报纳税;
  11、各项费用及免税额的扣除是否正确;
  12、了解各外籍员工的国籍,确定是否正确执行税收协定;
  13、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四)房产税
  1、熟悉和掌握房产税的有关条例、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企业与所使用的房产关系,确定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3、了解企业房产使用情况,确定是自用还是出租;
  4、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往来文件;
  5、检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6、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
  (1)投资建设的房产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价值及时入帐,记帐币种;
  (2)购入的房产是否拥有产权,若有,是否按购入价申报纳税;
  (3)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房产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4)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通讯、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及电梯、卫生设施等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5)捐赠的房产是否及时合理计价入帐;
  (6)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帐;
  7、检查房产税的计征方法是否正确;
  8、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五)、车船使用税
  1、熟悉和掌握车船使用税条例及有关规定;
  2、了解确定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的种类、数量、座位数、载重吨位、领用牌照的时间等;
  3、了解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情况;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确定企业申报数与帐面是否一致;
  6、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7、检查车船使用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核发了完税凭证标志;
  8、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五、检查问题的汇总及处理
  (一)、检查人员完成对企业或个人的检查之后 ,必须依据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税种、按企业或个人)分别进行汇
  3、以往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直接调整利润。
  七、归档上报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历史地、全面地掌握企业或个人的纳税情况,便于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为了便于上级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检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本地区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复议问题
  对企业和个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进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其它问题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各税种详细检查内容和程序,以适应检查工作的需要。
  有关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的审查调整内容和程序,除审查内容可比照本规程外,有关审查程序仍按1992年10月29日国税发(1992)242号《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办理。
  企业基本情况表  格式-A
  企业 名称  地址  经营 范围
  总经理  财务 经理  税务联系  人  电话
  经济性质  业别  生产经营 年  限
  名称
  开户 银行  帐号
  名称  联系人  名称  联系人
  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中方:  企业  中方:
  企业 投资 各方  外方:  人数  外方:
  文号  文号  编号
  合同 批准 情况  日期  工商登 记情况  日期  税务 登记情况  日期
  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生效日期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实收资本  记帐本位币
  获利年度  税收优惠类型
  个人基本情况表
  格式一B
  姓名  国籍(或区籍)
  抵华日期  银行帐号
  在中国境内通讯地址或驻华机构地址
  服务单位  职务
  在华服务内容或项目
  离境日期
  适用税收协定情况
  填表人:
  复核人:
  财务比率分析表
  被查企业名称:
  项 目  公式  上年度 比率%  本年度比率%  本年与上比率的差额%  同行业平均比率  对税收影响  备注
  销售利润
  销售利润率  销售收入
  销售毛利
  销售毛利率  销售收入
  销售利润
  销售成本利润率  销售成本
  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比率  销售收入
  比较分析结论
  经办人:  复核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反映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第 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第三条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见附表一)。

    第四条 当地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六十日内报送。

    第六条 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或拒绝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待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判定和调整,并据以征税。调整方法,按税法实施细则第53条至57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的企业。

    第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帐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19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必须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先缴纳税款,然后按税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复议或诉讼,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

    第十二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涉及执行税收协定条款的,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填表须知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的年度申报表。
  二、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三、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及单位。
  五、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交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七、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比照税法第2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申报企业名称:填写申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3、申报企业编码:填写申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4、填表日期:填写本表的实际填报日期。
  5、名称:填写关联企业在所在国注册登记的名称。
  6、地址:填写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7、资本总额:填写关联企业注册资本额。
  8、主营项目:一般应列举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一到三个项目。
  9、企业负责人:填写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0、类型:根据业务往来性质,分别按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转产及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填写。
  11、内容:填写某种类型下具体的业务往来项目。如提供劳务类型项,具体内容如提供船舶维修劳务、设计、咨询等。
  12、日期:填写某项业务往来的具体起止日期。
  13、数量:购销业务填写实际购或销商品(原料)数量;并按规格、型号不同区分,融通资金填写实际的融资借贷金额;提供劳务填写实际的劳务(月)日数/人;转让财产填写实际的转让财产数量;提供财产使用权写实际使用时间。
  14、单位计价标准: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实际的单位价格或支付标准。
  15、金额: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某项业务往来实际收取或支付的总计金额。
  附表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企业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条规定,特制定本表。
  你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金额单位:
  名称:
  地址:
  资本总额:
  主营项目:
  关联企业 简  况  企业负责人:
  类 型  内 容  日 期  数 量  规格型号  单位计价准  金  额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审  核  记  录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主管税务  官员签字: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说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 ,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其选择原则是:
  (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2)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5)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阂率低的企业)。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户数的30%。
  二、调查审计问题
  调查对象确定后,要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不同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计工作。
  (一)案头审计
  案头审计就是将企业申报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按照税务审计的规则,进行分析审核,找出疑问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1、企业举证。调查对象确定后,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格式见附表一),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的六十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其具体内容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
  (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条件、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审计分析的重点。主要包括:
  (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
  (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4)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
  (5)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
  3、通过重点项目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审计的,要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二)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对票款审计难以查明的问题,派员直接探入企业进行专题调查,审核帐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验取证。
  1、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业务主管人员拟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参加人员、查证的项目和内容,以及拟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
  2、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
  3、提前七天将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企业。
  4、查验取证过程必须要有调查记录(格式见附表二),并经被调查方人员签认。被调查方拒绝签认的,应由参与现场审计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税务人员签认。
  (三)国内异地调查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三)”,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的二十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3、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发现企业有与外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四)、境外调查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国家税务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
  三、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查询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通过现代化手段至计算机应用,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 ,国家税务局负责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机关,凡具备条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求做到所占有的信息资料,税务系统内共享,并做好查询、提供工作。
  1、凡需查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格式详见附表四)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格式详见附表五 ),并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的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类别、规格 、型号、销售地(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量、条件、费用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国家税务局办理。
  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在15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六),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4、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查定、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保管此项资料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调整方法的选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四条至第 五十七条对调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方法作出了原则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并考虑相关因素。
  1、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依序选用下列四种调整方法: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即将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如政局的稳定程度,经济环境如税收、外汇政策等。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即对关联企业中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第三者所发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产品或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即将关联企业的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该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关键是注意其合理性。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等方法进行调整。
  2、参照正常利率对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资金利息的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款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提供和劳务及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承担的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的价格调整,应区别情况处理。
  (1)有形资产转让价格的调整比照购销业务调整方法执行。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可按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跋嗤?蚶嗨魄榭觥敝饕?柑峁┦褂貌撇?男阅堋⒐娓瘛⑿秃拧⒔峁埂⒗嘈汀⒄劬煞椒ǎ惶峁┦褂玫氖奔洹⒌氐悖徊撇??腥嗽诓撇?系耐蹲手С觥⑽?薹延玫染哂锌杀刃浴?
  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而收取的使用费,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3)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者收取的使用费进行调整,应考虑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利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报批问题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合理,增加科学性,避免随意性,以减少诉讼和复议。
  1、凡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业务查核调整呈报表”(格式详见附表七)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呈批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项目的审定依据、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数额。同时附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认定的依据资料。
  2、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调整审批表后,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3、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意见后,应于五日内将调整项目金额及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人。(书面格式详见附表八和附表九)。
  六、案例的统计和上报问题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1、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后15天内,应将调整案例书面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报的基本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注册资本额、投资总额、各方的投资或注册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名称、地址、企业自行申报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2)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基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的类别、交易量、交易价格 、交易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3)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4)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地上报的调整案例进行汇总,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十)上报国家税务局。
  七、档案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价格调整后,原则上应按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性质分类存档,同一交易业务性质的还应按调整方法不同分类。与调整案有关价格信息资料,应登记编号后一并归档。其他信息资料可单独分类归档。各种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税务机关内部借用,调阅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八、复议问题  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价格调整的复议,是一件复杂
  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复议委员会中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本通知为内部工作规程,不对外公布,执行中应注意不断完善。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局反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1992年10月29日
  附表1
  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参暮拧?
  公司(厂):  企业签收人:_______
  经了解,贵公司_______________等交易业务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为便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定其作价的合理性,请贵公司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我局提供________年度的下列资料:
  1、
  2、
  3、
  4、
  请予合作。
  年  月  日
  附表二
  调查记录
  本户调查记录共  页此为  页
  名称:  经济性质:  电话:
  被调查企业  地址:  主营品目: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调查记录:
  被调查企业阅核人签名(盖章):职务: 调查税务官(签名):
  附表三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
  省(自治区、市)税务局:
  根据我局对  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结果,请你局协助调查下列事项(或提供下列价格信息资料)。
  1、
  2、
  3、
  4、
  5、
  6、
  7、
  请你局在15日内答复为盼。
  省(自治区、市)税务局
  一九九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表四
  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
  委托单位:  编号:
  被查询公司、企业的名称:(中英文)  关联企业名称(中英文):
  地址:(中英文)  地址:(中英文)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经营业务范围:  经营业务范围:
  查询项目:
  具体调查审计情况及主要查询要求:
  填表人姓名: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盖章)
  电话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盖章)
  传真号码:  主管涉外税务局长签字:  日期:
  附表五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
  (适用税收协定)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机关: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性质  业 别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名称  国别
  通讯地址  座落地址
  电话  电传
  1  境外关联  企  业  电报  挂号传真
  业务往来事项  调 查 事 项
  2  企业与关联  企业业务往  来 事 项
  3  审计调查  情  况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4  企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5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六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根据我局对  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结果,请你局协助调查下列事项(或提供下列价格信息资料)。
  1、
  2、
  3、
  4、
  5、
  6、
  7、
  请你局在15日内答复为盼。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一九九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表七
  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调整呈批表
  查证年度  年  月至  年  月
  金额单位:
  企 业 名 称:
  经 济 性 质     开业日期
  投资总额     当年盈(亏)额±
  主营品目
  查核取证项目
  内容 查证人签名
  审 定 依 据        选择调整方法
  结论意见        结论人签名
  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领导签名
  附表八
  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公司(厂):
  经审计,贵公司(厂)与___________公司间的业务往来之交易价格是非常独立成交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 五十四条第______款规定,核定贵公司(厂)_________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_________元,应补税款______元。
  上述应补税款限于
  年 月 日到我税务局缴交。如对本通知书核定的所得额(或亏损额)有不同意见,应先缴交税款,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附: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年 月 日
  附表八
  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公司(厂):
  经审计,贵公司(厂)与___________公司间的业务往来之交易价格是非常独立成交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 五十四条第______款规定,核定贵公司(厂)_________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_________元,应补税款______元。
  上述应补税款限于
  年 月 日到我税务局缴交。如对本通知书核定的所得额(或亏损额)有不同意见,应先缴交税款,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附: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年 月 日
  附表九
  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单位:
  调整数字     税率、税额
  内容 分项 项目  调整前  调整 后  调增(减)=额  适用税率%  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税金
  产品销售成本
  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
  汇兑损益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 额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千元
  交易类型           调整所得额           调整方法           处理单位           应补税款
  序号  购销  融通资金  劳务提供  转让财产、提 供财产 使用权  购销  融通资金  劳务提供  转让财产、提 供财产 使用权  方法一  方法二  方法三  其他合理方法  法院判决  税务机关调整  企业自行调整  购销  融通资金  劳务提供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  备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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