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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1-08 生效日期: 1984-11-08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房屋的修缮技术管理,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委托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并确立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 
 
  1.引言 
  1.1 为加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技术管理,合理使用修缮资金,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实现房屋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房屋修缮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2.1 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房屋结构、设备的过早损耗或损坏,维护房屋和设施的完整,提高完好率。 
  1.2.2 对房屋查勘鉴定后,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确定修缮项目。 
  1.2.3 建立房屋技术档案,掌握房屋完损状况。 
  1.2.4 贯彻技术责任制,明确技术职责。 
  1.3 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房屋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技术管理。 
  2.查勘鉴定 
  2.1 房屋查勘鉴定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所管房屋的完损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编制房屋修缮计划的依据。 
  2.2 各类房屋的查勘鉴定均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2.3 房屋查勘鉴定分以下3类: 
  2.3.1 定期查勘鉴定,即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逐幢普查,全面掌握完损状况。 
  2.3.2 季节性查勘鉴定。即根据当地气候特征(雨季、台汛、大雪、山洪等)着重对危险房、严重损坏房进行检查,及时抢险解危。 
  2.3.3 工程查勘鉴定。即对需修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确定单位工程修缮方案。 
  2.4 查勘鉴定的责任落实: 
  2.4.1 房屋查勘鉴定的负责人,必须是取得职称的或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2.4.2 定期或季节性查勘鉴定,均由基层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抽查或复查。 
  2.4.3 凡需进行工程查勘鉴定,应由经营管理人员填写报告表,若因未填报而发生事故的,经营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2.4.4 查勘鉴定负责人,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2.5 发生下述情况,必须先作技术鉴定: 
  A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时; 
  B房屋可能发生局部或整体坍塌时; 
  C房屋需改建、扩建或加层时; 
  D毗邻房屋出现破损,产权双方对破损原因有异议时。 
  2.6 在房屋查勘鉴定后,按照完损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护或修缮。 
  3.房屋维护 
  3.1 各类房屋均应按设计功能使用,用户应遵守有关使用规定。 
  3.2 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所管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日常维护。 
  4.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 
  4.1 工程查勘必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并应充分听取用户意见,使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渐趋合理、可行。 
  4.2 根据修缮工程的特点,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承担制定修缮方案(含部件更换设计)的任务,但较大的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经审查批准领有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4.2.1 修缮方案应包括: 
  A房屋平面示意图(含部件更换设计),并要注明座落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B 应修项目(含改善要求)、数量、主要用料及旧料利用要求; 
  C工程预(概)算。 
  4.2.2 修缮设计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4.3 凡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A批准的计划文件; 
  B技术鉴定书; 
  C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定点)图; 
  D修建标准及使用功能要求; 
  E城市水、暖、气、电的管线等资料。 
  5.工程监督 
  5.1 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要签订承发包合同鼓励实行招标、投标制。 
  5.2 工程开工前,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邀集有关单位或人员,向修缮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作出交底记录或纪要。 
  5.3 经技术交底后,经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甲方代表)与修缮施工单位建立固定联系,监督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实施。 
  5.4 若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或因施工技术条件、材料规格、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时,修缮施工单位应及早提出,经制定修缮方案或进行修缮设计的单位同意签证并发给变更通知书以后,方可变更施工。 
  5.5 从修缮工程特点出发,凡不改变原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结构不降低)和不提高使用功能及用料标准的条件下,在征得甲方代表同意鉴证后,可酌情增减变更项目,其允许幅度为:大中修和综合维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10%以内;翻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5%以内。 
  5.6 修缮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5.7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 
  5.7.1 修缮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要通知经营管理单位验签。否则,不得掩埋。 
  5.7.2 修缮施工单位若不通知并未经经营管理单位验签而自行掩埋隐蔽工程造成损失时,修缮施工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7.3 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修缮施工单位通知后,不按规定期限验签而造成损失时,经营管理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8 发生修缮工程质量事故,甲方代表应向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并联系有关部门,配合修缮施工单位认真查处。 
  6.工程验收 
  6.1 工程验收的一般依据: 
  A项目批准文件; 
  B工程合同; 
  C修缮设计图纸或修缮方案说明; 
  D工程变更通知书; 
  E技术交底记录或纪要; 
  F隐蔽工程验签记录; 
  G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6.2 工程验收的标准 
  6.2.1 符合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要求,满足合同的规定。 
  6.2.2 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凡不符合的,应进行返修直到符合规定的标准。 
  6.2.3 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齐全、完整准确。 
  6.2.4 窗明、地净、路通、场地清,具备使用条件。 
  6.2.5 水、暖、卫、气、电等设备调试运行正常,烟道、沟管畅通。 
  6.3 工程验收的组织 
  6.3.1 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6.3.2 工程检验合格,应评定质量等级,并由经营管理单位签证。 
  6.3.3 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返工、返工合格后,给予签证。 
  7.技术档案 
  7.1 房屋的技术档案除应包括新建期间所形成的及本规定6.1条提出的技术资料外,凡属中修及其以上的工程,一般还应提供: 
  A工程质量等级检查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B工程决算资料; 
  C竣工验收签证资料; 
  D旧房淘汰或改建前的照(底)片。 
  7.2 经营管理单位均应配备人员,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8.技术责任制 
  8.1 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逐步实现各级技术岗位都有技术负责人,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形成有效的技术决策体系。 
  8.2 大城市的经营管理单位均应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所(站)长和地段技术负责人等技术岗位;中小城市的技术责任岗位层次,可适当减少,但必须实现技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8.3 各级技术岗位负责人分别接受上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全面管理本级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8.4 经营管理单位的各级修缮技术岗位的职责规定如下: 
  8.4.1 总工程师: 
  8.4.1.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1.2 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研计划。领导科技情报工作,组织审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建议或成果。 
  8.4.1.3 审批下级呈报的技术文件、报告。 
  8.4.1.4 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选定、会审和技术核定。 
  8.4.1.5 组织拟定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和制度。 
  8.4.1.6 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4.1.7 领导技术培训,并对所属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培养、晋级、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4.2 主任工程师: 
  8.4.2.1 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2.2 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年度科研、革新计划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执行。 
  8.4.2.3 领导房屋查勘鉴定。 
  8.4.2.4 审定修缮方案。 
  8.4.2.5 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较大的技术问题,处理较大的安全事故。 
  8.4.2.6 领导编制提高房屋完好率的各项技术措施。 
  8.4.2.7 审定年度修缮项目,从技术上保证修缮资金的节约和合理使用。 
  8.4.2.8 组织技术培训。 
  8.4.3 技术所(站)长; 
  8.4.3.1 组织本所(站)房屋、设备的查勘鉴定,划分房屋完损等级。 
  8.4.3.2 按照《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提出分类修缮意见。 
  8.4.3.3 拟定大中修方案和负责修缮工程的变更签证。 
  8.4.3.4 组织抢险解危,保证住用安全。 
  8.4.3.5 组织修缮方案的技术交底和工程验收。 
  8.4.3.6 处理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技术问题。 
  8.4.4 地段技术负责人; 
  8.4.4.1 参加房屋查勘鉴定 
  8.4.4.2 指导小修工人进行房屋的日常养护。 
  8.4.4.3 申报房屋修缮项目计划。 
  8.4.4.4 参加房屋工程验收。 
  8.4.4.5 掌握房屋险情,实施抢险解危。 
  8.4.4.6 负责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 
  附加说明: 
  本规定于1985年1月1日首次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委托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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