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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加法院公开审判案件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为配合我市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律师参加公开审判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公开审判案件的审理工作,应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在开庭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必须会见被告人;
  2.查阅卷宗并做必要的摘录、复制;
  3.对应调查的证人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拟出庭的证人名单;
  4.拟订法庭调查和辩护、代理提纲。
  二、律师出庭进行辩护、代理工作,穿着应庄重大方,符合职业要求。男律师及工作人员穿着西装系领带,女律师及工作人员着西装套裙(裤)。
  三、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尊重公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律师应准时到庭,由于身体或工作安排原因,确实无法推时出庭的,应提前向法院说明并申请延期。
  四、律师出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和代理,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上花费过多时间。
  五、律师发言应有理有据有节,不得夸大其词,哗众取宠,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或发表其它可能激化矛盾的言辞。
  六、律师应重视质证工作,注意运用质证技巧。
  七、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发表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不得脱离调查质证结果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八、律师发言声音洪亮;口齿清楚,使用普通话;注意作好庭审记录。
  九、律师对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的侵犯律师的辩护、代理权利以及其它不合程序等违法现象,可依法向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当场指出并要求纠正,如未被法庭采纳,应尊重法庭的决定,但可在法庭审理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庭审结束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庭审和辩护、代理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和评价,不得向记者发表不符合事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十一、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将案件形成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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