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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扶持生产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9 生效日期: 1995-06-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服发[1995]18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劳动部、国家计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在安置就业,维护首都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生产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1.扶持生产资金是国家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失业人员的专项资金。
  2.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方向是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并具有资源、技术保证,购销渠道畅通,与首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3.扶持生产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不可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借有还,借期半年至一年。

  二、借用扶持生产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用扶持生产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通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或年检合格者。
  2.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达到60%,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在银行建有帐户,能保证借款按期归还者。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新安置的失业人员不低于10%,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三、借用扶持生产资金采用以下方式:
  1.担保:借款单位必须有其主办单位所属的经济实体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清偿借款的责任,任何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不得为借款单位担保。
  2.抵押:借款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借款额价值相等的财产物资做为抵押品。

  四、借用扶持生产资金的程序:
  1.借款单位会同经济担保单位向市劳动服务公司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扶持生产资金借款申请表(样式附后),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一份,报主管单位审核。
  2.区、县、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对其下属单位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劳动服务公司
  3.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借款单位性质,上一年度安置效益或预计安置效益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后,于15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借款的规定。
  4.准予借款的单位与市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由借款单位、担保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市劳动服务公司各执一份,并向市劳动服务公司交纳信用保证金(借款额的2%)和资金占用费(月费率为6‰)。

  五、扶持生产资金使用期间的管理
  1.借款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的监督和检查,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扶持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2.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中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改变用款方向。如遇特殊原因需改变用款方向时,必须向市劳动服务公司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借款单位在用款期间改变隶属关系时,其主管单位必须向市劳动服务公司报告,并协助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其未改变隶属关系时收回全部借款。
  4.借款单位在用款期间如出现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借款使用规定的现象,市劳动服务公司将立即收回全部借款。

  六、扶持生产资金的回收
  1.借款单位应信守合同,按期还款。市劳动服务公司对按期还款的单位立即退还其交纳的信用保证金。
  2.因故不能按期还款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填写延期还款申请表(样式附后),报市劳动服务公司,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并交纳延期占用费。借款延长期最多为6个月,且只能延长一次。延期后还款不再退还信用保证金。
  3.对到期无款支付的,由经济担保单位承担还款责任,或没收其抵押财产。

  七、奖励与惩罚
  1.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使用、回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信守合同、资金使用效果突出、周转速度快的单位优先办理后续借款手续;对有过期欠款的单位,坚持清了旧帐再借新帐的原则,在旧帐未清之前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2.对长期不归还借款的单位取消其参加各种先进单位评选的资格,相应扣减该区、县、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使用其它各项资金的数额。

  八、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借用扶持生产资金申请表(略)
 2.扶持生产资金借款审批表(略)
 3.扶持生产资金借款合同(略)
 4.保证合同(略)
 5.抵押合同(略)
 6.扶持生产资金延期还款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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