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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5 生效日期: 1996-07-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复[1996]66号

首钢总公司
  你公司1995年11月29日《关于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你公司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考虑到你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1998年以前,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00万元。即:1995年缴纳1000万元;1996年缴纳1000万元;1997年缴纳1000万元。自1998年起按市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二、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市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及基数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职工个人应从1992年10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补缴者即可计算为缴费年限,并填写到养老保险手册上。

  三、关于退休金计发办法问题
  考虑到你公司历史情况,同意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发布以后,你公司职工按现行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北京市现行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做为企业内部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

  四、关于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问题
  职工办理退休应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4)48号)精神,因病办理提前退休须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你公司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题
  你公司社会保险处做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你公司的代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业务。石景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在业务上具体负责对代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六、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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