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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9 生效日期: 1997-06-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级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一)双方担任不同级别职务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后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公务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二)应当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与其他部门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个人情况说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要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已形成的应当回避的关系,要制定回避计划,限期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需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执法监督、税费稽征、证件核发、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以及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招聘等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公务活动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任免机关、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亲属回避登记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由任免机关或者主管领导审核,对需要回避的及时予以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公务活动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本部门申报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要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当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当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必要时可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要主动报告应当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情况,分别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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