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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30 生效日期: 1993-03-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字[1993]222号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贯彻落实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精神,理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行业行为,根据省建委粤建办字[1992]092号文《关于调整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按照局发[1992]257号文件的要求,对我市已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作了全面的重新审核登记。这次资质重新审核登记,从注册资本、企业净资产、销售收入、技术人员配备、开发面积、市场经营作风及岗位培训等方面对企业的开发业绩和人员素质作了考核。具体决定如下:
  对达到资质审核标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总公司等21家综合开发公司和深圳市海滨物业发展公司等19家单项开发公司准予重新登记;对经营业绩较为突出、经营管理和经营作风较好的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综合三级开发公司和深圳笋岗仓库企业有限公司等15家单项开发公司给予晋升为综合二级开发公司,准予深圳市航务工程开发公司等2家公司扩大开发权限;对经营管理下善而人员素质和技术力量不合开发资质要求的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原综合四级)给予降为单项开发公司;对未达到资质审核标准的公司暂不予重新登记。
  凡经资质审核合格准予重新登记的开发公司,可持原资质证书到我局核定经营范围并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审核未达审核标准的开发公司,须在六月三十日前内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经复审达到开发资质标准,可换发资质证书;经复审仍未达到开发资质标准的公司,我局将暂停其在本局的有关业号,必须在达到资质审核标准后再准予重新登记和恢复业务;逾期不能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作自动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凡经资质重新审核登记合格,准予继续开发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我局上报有关各种统计报表。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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