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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免收增容费单位招调人员执行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4 生效日期: 1992-10-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计划局
发布文号:

各被免收增容费单位:
  为了做好免收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简称增容费)单位招调人员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府[1990]308号文规定:“进入年度减免城市增容费单位的人员,原则上要在该单位服务三年方可调动。不满三年调动的,调入单位应向市财政被交全部城市增容费;满三年后调出的,按在减免单位每工作一年减收20%的标准,由调入单位向市财政补交部分增容费。”各被免收单位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我局在每次发出减免通知文件中都强调:“免收指标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挪用于其他单位;使用免收指标招调的人员,如流动到非减免单位,应按深府[1990]308号文补交增容费,并报市计划局存档备案。我们将连续五年进行跟踪检查,若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取消该单位全部免收指标,并通报全市。”我局原则上每年对每个被免收单位不定期检查一次,请各免收单位在我局检查前认真搞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上报。

  三、使用免收指标人员离开被免收单位,按下列情况办理呈报手续:
  1、调入或流动到非免收单位,由原被免收单位填写《免收增容费单位招调人员流动登记表》(表式附后,下简称《登记表》),并附缴交增容费收据,经市计划局查验备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或流动手续。
  2、调入或流动到当年免收单位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原被免收单位填写《登记表》报市计划局备案,我们对调入单位继续进行累计五年的跟踪检查。当年被免收单位是指免收人员调入或流动时属市计划局文件当年度免收的单位;调入或流动年度与被免收单位的免收年度不一致的,视为调入或流动到非减免单位,应补交增容费。
  3、属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由被免收单位补交增容费,向市计划局交验缴款收据并填写《登记表》表,才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请按以上通知执行。

附件:《免收增容费单位招调人员流动登记表》(略)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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